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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笔记二(6)

2008-11-25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债的概述、合同法总论、

八、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与类型
1.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尚未履行前或尚未完全履行前,提前终止合同的效力。
2.合同解除的类型
(1)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协商终止已经生效的合同的法律效力,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合同的解除条件,当条件具备时,合同效力即告终止。
(二)合同解除的条件
根据合同解除的不同类型,解除条件也不同。
1.约定解除的条件
在约定解除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般称之为“解约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于订立契约时约定,亦得于合同订立之后另行约定。
2.法定解除的条件
《合同法》第94条规定,合同的法定解除原因包括: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与合同解除的效力
1.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约定解除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必须合同双方就解除合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一般也要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
法定解除合同是单方法律行为,当法定解除条件具备时,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人即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无需征得对方的同意,但应将解除合同的情事通知对方。对方接到通知后如有异议,可以诉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解决。
2.合同解除的效力
(1)原合同自始无效。
(2)合同解除虽具有溯及力,但已经履行的部分继续有效。
(3)合同解除是由一方的过错造成的,并且没有免责的事由,造成合同解除一方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考点提示:法定解除的条件与效力
九、合同的终止
(一)清偿的概念和后果
1.清偿的概念
清偿是指债的主体按照债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债中规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2.清偿的后果
清偿使债务消灭。
● (二)抵销的概念、法定条件和后果
1.抵销的概念与种类
抵销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已届履行期限的对等债权债务,因当事人双方的互不履行而消灭。抵销有约定抵销与法定抵销之分。
2.法定抵销的法定条件
抵销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双方互负债权债务;
(2)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3)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4)必须是债务从性质上讲可以抵销;
(5)抵销不得附有条件或者期限。
3.抵销的后果
① 抵销应当由抵销权人以意思表示向对方为之,抵销双方债权按照抵销数额而消灭;
② 抵销使双方债权溯及于得为抵销之时消灭。
(三)提存的概念、法定原因和后果
1.提存的法定原因
(1)债权人受领迟延
债权人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清偿期受领或者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下落不明包括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债权人失踪又无代管人等情况。
(3)债权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提存的后果
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提存人、提存机关与债权人,因而发生提存人与提存机关、提存机关与债权人、提存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三方法律关系。
(1)债务人即提存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孽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
(2)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一般不发生效力
(3)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
①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提存机关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定条件给付提存标的。以对待给付为条件的提存,在提存受领人即债权人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提存机关不能给付提存标的物。;
②提存机关有保管提存物的权利与义务;
③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四)免除的概念和后果
1.免除的概念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解除债务人债务的行为。免除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有债权人明确表示抛弃债权,债务人的债务即行消灭。
2.免除的后果
(1)免除发生债务绝对消灭的效力。
(2)免除债务是债权人的权利,但债务的免除不得有害第三人的权利。
(五)混同的概念和后果
1.混同的概念
混同是指基于某种原因,债权债务人合二为一。
2.混同的后果
合同关系,因混同而绝对地消灭。债权的消灭,也使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权等归于消灭。
? 债权系他人权利的时候,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债权不消灭。
考点提示:提存的条件及效力、法定抵销、免除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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