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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笔记二(4)

2008-11-25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债的概述、合同法总论、

第二章 合同法总论

一、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2)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3)合同确立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二)合同的分类
1.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区分的意义: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同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区分的意义:债务人的注意程度不同
3.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区分意义:合同成立时间不同以及违反后责任不同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合同法》第36条、37条)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6.主合同与从合同
7.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合同法》第64、65条)
?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订约提议,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受要约人。
判断要约的标准:(1)要约内容应具体明确;(2)要约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常见的要约邀请包括: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但是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要约的生效与失效
(1)要约生效采到达主义。
(2)要约在下列情况下失效:
①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实质性变更。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
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且已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承诺之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能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人的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承诺必须是完全同意对方的要约,如有变更,则属反要约或称新的要约。
我国《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31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2)承诺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做出。
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人必须在该规定期限内做出承诺;没有订立期限的,应在合理期限内做出,否则承诺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2.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不可以撤销
3.承诺的迟发和迟到
承诺的迟发: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承诺的迟到: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四)缔约过失责任
1.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也称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使对方遭受损失,有过错一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构成要件
(1)缔约当事人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违反行为。
(2)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4)一方当事人的过错与另一方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
3.适用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责任形式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主要是指有过错一方要赔偿无过错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相比较,具有以下区别点:
(1)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适用的前提是合同有效成立后,一方违约而应承担的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责任,只能由法律明文规定,双方不能事先约定,违约责任既可法定,也可约定;
(3)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一种——损害赔偿,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多种;
(4)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
(5)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如缔约费用,准备履行而支出的费用等,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是履行利益的损失。
考点提示:要约承诺;缔约过失责任
三、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一)合同的内容
(1)合同内容的概念
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形式上表现为合同的条款。合同条款不仅是判定合同成立与生效的依据,也是决定合同内容的因素。
一般而言,合同应具备以下几项条款:(1)当事人;(2)标的;(3)标的数量、质量;(4)价款或者报酬;(5)履行期限;(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办法。
(2)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又称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对格式条款的限制:
1.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2. 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订立合同。
(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考点提示:格式条款
四、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1.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
(1)构成条件不同
(2)法律意义不同
(3)作用阶段不同
(4)责任形式不同
(5)赔偿范围不同
2.合同生效的要件(见“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合同成立后要想取得法律上的约束力,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
(2)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3)合同的内容合法。
(二)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
(2)无效合同的特征
①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
②无效合同是自始当然确定无效。
2.无效合同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享有撤销权的人仅凭自己单方的行为就可使合同失去效力的合同。
(2)可撤销合同的特征
可撤销合同的特征有:
①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②可撤销合同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
③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
④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可以撤销或变更合同。
2.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3.撤销权的行使
(1)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作出要求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
(2)撤销权必须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
(3)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 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合同的请求。如果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
注意:《合同法》对撤销权行使期限的起算时间的规定与《民法通则》规定有所不同。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以合同法规定的起算点为准。
(4)当事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可以要求撤销合同,也可以要求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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