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效力待定合同
1.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概念
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是否有效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如果享有追认权的人追认,则合同自始有效,如果享有追认权的人不追认,则合同自始无效。
(2)效力待定的合同的特征
①合同因成立而具有效力。
②合同结果效力待定。
③效力待定合同通常是由于欠缺程序性要件而引起的。
2.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应将效力未定的合同和善意取得区分开来。效力未定的合同主要解决合同的效力问题,属于债权法调整的范围;善意取得主要解决所有权的取得问题,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 (五)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都从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对于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包括了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合同法》规定的主要财产上的后果,即民事责任,具体包括:
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的目的是使财产关系恢复到订立合同之前的状态,包括双方返还和单方返还。采用这一方式时财产必须存在,如果财产已经不存在,或已经被善意第三方合法占有,则应通过损害赔偿的方式解决。
2.赔偿损失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考点提示: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
五、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合同中规定的行为或者不行为。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1.实际履行的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英美法系国家允许以赔偿损失的办法代替实际履行。
2.全面履行的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是指按照合同所规定的全部内容履行。
附随义务,是指无需约定但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必须承担的义务,它是法定义务, 是根据商事交易习惯而产生的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扩张。当事人的附随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及时通知义务
(2)协作义务。
(3)防止损失扩大义务
3.协作履行的原则
4.经济合理的原则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1.履行主体
一般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经债权人许可,也可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但是第三人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履行标的
履行标的必须符合合同的要求。
3.履行期限
债务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不能迟延,也不能提前。
? 提前履行无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应当及时受领。
?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履行地点
当事人双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地点履行债务。
? 当合同对履行地规定不明或没有规定时,给付货币的,在接受方所在地履行,其他的在给付方所在地履行。如果履行的标的是不动产,根据不动产的特性,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5.履行方法
当事人双方可以特别约定债务分期或部分履行。当没有特别约定时,推定一次全部履行。
(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成立要件、行使以及效力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没有约定债务的先后履行顺序,任何一方在自己没有履行债务的时候都不能要求对方先履行债务,否则对方有拒绝履行的权利。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第一,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如果是单务合同,则不存在同时履行的可能。
第二,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第三,须对方未履行债务。
第四,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①一经行使,在实体法上,发生阻却他方请求权的效力。
②同时履行抗辩权没有消灭他方请求权的效力。
2.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成立要件、行使以及效力
(1)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合同明确约定了债务履行的先后顺序,应该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义务一方有权拒绝应该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要求履行的请求。
(2)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①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②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③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和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3)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其一,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债务时,抗辩权人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由此导致的合同迟延履行,责任由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
其二,先履行抗辩权亦属于一时的抗辩权。
其三,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3.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成立要件、行使以及效力
(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也称中止履行,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因法定事由暂时停止履行自己承担的合同义务。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①须双方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②须合同的履行有先后顺序。
③须合同成立后,后履行方有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的情形。
④须先履行方掌握了后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确切证据。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后履行义务一方发生以下事由时,先履行义务一方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
③严重丧失商业信誉;
④其他情况,如后履行义务一方分立、合并、变更住所而未通知先履行义务一方等。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①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②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③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考点提示: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
六、合同的保全
(一)合同保全的概念与特征
1.合同保全的概念
合同之债的保全是指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又称债的一般担保。
2.合同保全的特征
(1)合同保全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
(2)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主要有两种,即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与撤销权。
(二)合同保全的方式
1.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成立条件、效力
(1)概念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到期不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又怠于向自己的债务人行使到期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权利,以此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
(2)成立条件
①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 债务人对第三人须享有权利;
③ 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④ 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⑤ 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⑥ 债权人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主张债务人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如损害赔偿金、养老金、抚恤金请求权不能成为代位权的标的。
(3)效力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会对债务人、第三人以及债权人本人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
①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②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凡次债务人得对抗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均得用以对抗债权人。次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则不得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对抗债权人。
次债务人应当直接向债权人进行履行。
③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成立条件、行使和效力
(1)概念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自己的到期债务,又对自己的财产为低价或无偿处分,而该处分直接危及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其财产行为的权利。
(2)成立条件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行为抑或有偿行为而有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条件。
①客观要件
第一,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第二,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第三,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②主观要件
债务人的行为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撤销权以债务人有恶意为成立要件;在无偿行为的情况下,该撤销权的成立不要求主观要件。
受益人的恶意。受益人,是指基于债务人的行为而取得利益的人。他通常为与债务人发生法律行为的相对人,但在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受益人为该第三人。受益人的恶意,是指第三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取得一定财产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已经认识到了该行为对债权损害的事实,至于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是否曾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不在考虑之列。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第三人(受益人)有恶意即可,与债务人成立法律行为的相对人是否有恶意则在所不问。
受益人必须在受益时为恶意,在受益后才为恶意的,不得行使撤销权。受益人受利益与债务人行为在时间上不一致时,只要在受益时为恶意,不论行为时系善意或恶意,就认定为恶意。
(3)行使
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诉讼上行使。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撤销权诉讼兼有给付之诉与形成之诉的性质。
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法律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且上述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4)效力
①对于债务人的效力。被撤销的债务人行为归于消灭,视为该行为一开始就无效,即被撤销的行为,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行为。
②对于受益人的效力。已领受债务人财产的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应撤销人的请求,受益人应向撤销人给付其所得利益。原物不存在的,应折价赔偿。已向债务人支付代价的,可向债务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③对于行使撤销权人的效力。撤销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并有义务将收取的利益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而无优先受偿权。
④对于其他债权人的效力。撤销权人取得的财产或代替原来利益的损害赔偿,归属于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各债权人应按债权数额比例平等受偿。
考点提示: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成立、行使与效力
七、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内容与效力
1.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的变更,是对原订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
2.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内容变更后,合同的当事人应受变更后的合同的拘束,以变更后的合同作为履行的根据。合同内容变更的效力原则上仅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实际实际上是广义的合同的变更的一种,即合同主体的变更,即由新的主体,取代原合同的某一主体。
1.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与效力
合同权利让与是指合同权利人的变更,即新权利人替代原权利人之位,由原义务人向新的权利人履行义务。
(1)合同权利让与的条件。
第一,需有有效的合同权利的存在;
第二,被让与的合同权利具有可转让性,下列情形的合同权利不可以让与:
①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②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③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三,让与人与受让人需就合同权利的让与达成协议;
第四,合同权利让与须通知义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义务人没有效力。
(2)合同权利让与的效力。
第一,原权利人脱离合同关系,受让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第二,权利让与一经通知义务人,义务人只能对受让人进行履行;
第三,义务人可以援引对让与人的抗辩权对抗受让人。
2.合同义务转让的条件与效力
合同义务转让就是指合同义务人的变更,即由新的义务人替代原义务人的位置向原权利人履行义务。
(1)合同义务转让的条件
第一,须有有效的合同义务的存在
第二,被移转的合同义务具有可移转性;
第三,第三人须与权利人或者义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
第四,债务承担须经权利人的同意才能生
(2)合同义务转让的效力
第一,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义务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第二,第三人可以主张原合同义务人对于合同权利人的抗辩;
第三,合同的从义务一并移转。
3.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的概念与类型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的法律现象。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类型有:(1)合同承受(2)企业的合并与分立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也因为涉及合同当事人的履行合同能力问题,因此《合同法》规定必须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方可移转。
考点提示:合同权利与义务转让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