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
一、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一国公民中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在我国,除了下列三种情形不得行使选举权外,均可行使:1.剥夺政治权利;2.精神病人;3.停止行使选举权利: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因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1.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选举人在每次选举中只享有一个投票权,并且每一选举人所投票的价值与效力是相同的,选举权的平等原则不仅应当包括投票机会平等,还应当包括结果平等,但我国的选举权的平等侧重于实质上的平等,而不单纯是形式上的平等;
2.农村与城市代表:自治州、县、自治县、省、自治区的人大代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全国人大代表,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4倍予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直辖市、市、市辖区的人大代表尽管没有4:1的原则要求,但也要求“多于”;
3.汉族代表与少数民族代表:少数民族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及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1.直接选举是指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间接选举则是指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2.在我国:(1)乡级、县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2)地级、省级人大代表由下一级的人大间接选举;(3)全国人大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特别行政区应选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大另行规定;(4)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大的个别代表。
(四)秘密投票原则
秘密投票即无记名投票,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
例解
某村开始了三年一次的村委会选举,推选以下四位村民委村委会主任候选人。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你认为下列四位村民中哪几位可以被推荐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2003/1/42,多选)
A.李小波,刚过完17岁生日,初中毕业后成为家里的主要劳力,田里田外都是一把好手。可其父亲素有小偷小摸的毛病,去年偷了吕家的一条黄牛被处罚
B.刘光华,23岁,为人忠厚,写得一手好字。但跟着他爷爷学了一些占卜、算卦之类的“技术”
c.周秋兰,现任村妇女主任,热情大方,精明能干。只是经常与那些年轻后生嘻嘻哈哈,其丈夫死后,她与比自己小好几岁的小伙子周小满谈恋爱,被老辈人说成是有伤风化
D.丁长生,原为村里的民办教师,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在服刑期间,他学会了多种果树栽培技术和特种养殖技术。提前释放回来后便搞起特种养殖和果园开发
[答案及解析]BCD。公民的被选举权。
二、我国选举的组织与程序
(一)选举的组织
1.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如全国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由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2.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县级和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3.乡级、县级的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4.省级、地级人大常委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二)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三)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1.在县级、乡级直接选举的单位,代表候选人由选区的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民10人以上可以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并在该选区的各选民小组协商,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5日前公布;
2.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单位,代表10人以上可以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县以上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把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代表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反复酝酿、讨论、协调,并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3.县级、地级、省级人大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大代表;
4.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均实行差额选举。
(四)投票选举
1.在实行直接选举地方,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投票选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2.每一选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作废,少于或等于的有效;
3.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方为当选;
4.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方为当选。
(五)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
1.罢免直接选举所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各该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2.罢免决议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3.人民代表因故在任期内出缺,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补选;
4.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均可向选举地的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