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质押权
(一)质押权的概念
质押权亦称质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动产或者权利有权予以变卖,用卖得的价款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的权利。
在我国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动产质权,是以动产为其标的物的质权。动产质权设立后,质押权人有权占有质押物,并有权收取孳息。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
(二)质押权的特征
(1)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而设定的,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物权。
(2)质权是一种动产物权,对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另外,权利也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称权利质权。
(3)质权须转移质物的占有,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三)质押权的设定
动产质权的设立,通常都是以合同进行的。其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权利质权: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四)出质人与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质人的权利主要包括:
(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3)出质人如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代为清偿债权或因质权实行丧失质物的所有权时,有权向债务人追债。
出质人的义务与质权人的权利相对应,主要有:因质物有隐蔽瑕疵而致使质权人有损害时的损害赔偿义务、对质权人因保管质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偿还义务。
2.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质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
(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 收取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制裁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质权的保全。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优先受偿的权利。
(3)转质的权利。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义务:
(1)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出质物的义务。出质人有权要求提存或提前清偿(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费用。
(2)质权人不得擅自对质物进行使用、出租、处分。
三、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权的标的只限于动产,对不动产不能行使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特征
留置权的主要特征如下:
(1) 留置权不限于个别的合同关系中,这是物权法的进步性体现。
(2) 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3) 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4) 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三)留置权的权利设定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包括:
第一,债权人占有动产。第二,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有牵连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第三、债务人未按期全部履行债务。第四,必须符合法律或者当事人的约定。
(四)留置权的权利实现
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条件包括:(1)须经催告。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催告债务人履行债务;(2)经过合理期间。(3)须债务人在合理期间内仍不履行债务或未另行提供担保。
(五)留置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1.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物的占有权
(2)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权
(3)请求偿还留置物保管的必要费用,如维修费、养护费等。
(4)优先受偿权
2.留置权人的义务有:
(1)留置物的保管义务
(2)不得擅自使用留置物的义务
(3)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四 担保物权的竞合
(1)抵押权、质押权与留置权竞合时,留置权所担保得债权最先受到清偿。
(2)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
① 先设立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设立的质权。
② 可不予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在后设立的质权。
考点提示:担保物权(抵押、质押与留置)的设立; 担保物权人(抵押、质押与留置)的权利与义务; 留置权的行使;担保物权的竞合。
第五章 占有
一、占有的概念和性质
占有是对物事实上的管领、控制。
占有的性质为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权利。
二、占有的分类
(一)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以占有人是否以所有的意思对标的物进行占有为标准,可以将占有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二)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以占有人是否事实上直接占有标的物为标准,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间接占有是指不对标的物进行直接占有,而是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的权利。
(三) 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以占有是否基于本权而作出,可将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本权,是指占有的法律基础,即占有的法律原因,一般指物权和债权。
(四)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以无权占有人主观上是否误信其有占有本权为标准进行的区分。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前提是占有已经属于无权占有。所谓善意占有,是指误信自己有占有本权的无权占有;所谓恶意占有是指明知或者应该知道自己无占有本权而进行的占有。
三、占有的规则
(一)占有的推定
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权利,如无相反的证据,推定其适法而且有此权利。
(二)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
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③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四、占有的保护
①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②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③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考点提示:占有的分类;占有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