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诗词 字典 板报 句子 名言 友答 励志 学校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综合辅导 >

民法笔记四(1)

2008-11-27 
人身权、婚姻法、继承法、民事责任

    郭玮老师的民事诉讼法笔记,对考试复习很有帮助。

    第四部分 人身权

    第一章 人身权概述

一、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不具财产内容的权利。
(二)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1)非财产性。
(2)不可转让性。

二、人身权的分类
(一)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作为法律上的人必须具有的权利。人格权一般不能转让,但企业法人的名称权例外,它可以有偿转让,只是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和公告。
(二)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殊的身份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监护权。

第二章 人格权的种类

一、生命健康权的概念与内容
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两种。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健康权是指自然人的身体健康、生理机能完整不受侵犯的权利。
● 假肢、假牙已构成肢体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亦应属于身体。
身体权主要保护的是人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骚扰从一定意义上讲侵犯了公民的身体权,如未经许可,触摸公民身体的某一部位。

二、姓名权(名称权)的概念与内容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对法人来说,相对应的是名称权。
姓名权和署名权不同。署名权是指在自己作品上署加自己姓名的权利,其前提就是在“自己的作品上”,如果甲为了发表自己的作品,或者达到其他目的,将自己的作品以乙的名义发表,这没有侵犯乙的署名权,因为乙并没有创作作品,根本谈不上署名的问题。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姓名权,因为甲未经乙的许可使用了乙的姓名。
姓名权属于人身权的范畴,署名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三、肖像权的概念与内容
肖像是通过绘画、照相、雕刻、录像、电影等艺术形式使公民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肖像权是指自然人通过一定的技术或者机械设备,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该规定告诉人们,侵犯肖像权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其一,未经本人许可;其二,以营利为目的。二者缺一不可。但是从民法学理论上讲,不应该将侵犯肖像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规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在委托他人制作肖像的场合,如无相反的约定,该肖像的著作权归著作人享有。此时著作人享有的著作权可能和肖像权人享有的肖像权发生冲突,处理原则:
(1)一般而言,肖像权人的权利优于著作权人的权利,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著作权人不得将其制作的肖像公开陈列和发表;
(2)依照美术模特儿、摄影模特儿合同制作的肖像,如无相反约定,制作人当然取得对以肖像为客体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陈列权、发表权。

四、名誉权的概念与内容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对自己在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名誉)享有的不受侵犯的权利。侵害名誉权通常有侮辱、诽谤两种行为,其后果都是使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
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五、隐私权的概念与内容
隐私权是指个人所有的,不愿意为他人所知的秘密。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个人生活秘密权和个人通信秘密权。
隐私权是公民独立的人格权,不包括在名誉权之中,侵犯隐私权,并不当然侵犯公民的名誉,有时反而会提高其声誉,但仍侵犯了公民隐私权。

六、荣誉权的概念与内容
荣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取得的光荣称号享有的不受非法剥夺、非法侵犯的权利。名誉权与荣誉权之间的区别:
(1)二者的范围不同。荣誉并非每个人都能取得,而名誉是社会上每个人都享有的,具有普遍性;
(2)取得方式不同。荣誉的取得必须经过特殊的程序,名誉的取得不需要任何程序;
(3)消灭的要求不同。荣誉权的丧失通常是由授予单位基于法定原因而剥夺,名誉权则无法剥夺或者受到限制。
考点提示: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

    第五部分 婚姻法

一、结婚
(一)结婚的条件
(1)结婚的法定条件
第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第二,达到法定婚龄
第三,符合一夫一妻
(2)结婚的禁止条件
第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第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结婚的程序
我国实行登记结婚,不承认仪式结婚的效力。
(三)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并且符合我国法定结婚条件的两性结合。
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且不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或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
注意: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四)无效婚姻
(1)无效婚姻的情形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2)申请无效婚姻的程序
1. 申请人。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第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第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第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2.审理与判决
第一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三,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四,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3.效力。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五)可撤销婚姻
(1)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2)撤销权的行使。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