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诗词 字典 板报 句子 名言 友答 励志 学校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综合辅导 >

民法笔记四(3)

2008-11-27 
人身权、婚姻法、继承法、民事责任

第二章 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是指法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方式等都由法律明文予以规定的继承。
(二)法定继承的特征
(1)法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
(2)法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方式等皆由法律予以明文规定,除被继承人生前以遗嘱方式予以改变外,其他任何人不能改变。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只是在以下情况,才适用法定继承:
①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②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③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的;
④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⑤遗嘱只处分了部分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配偶
2.子女
(1)婚生子女
(2)非婚生子女
(3)养子女
① 养子女对养父母的遗产有继承权,对亲生父母的遗产没有继承权。
② 养子女和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如果养子女未成年的,其和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动恢复;如果养子女已经成年,其和亲生父母之间是否恢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养子女和亲生父母协商决定。
(4)继子女
① 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一般没有继承权,但当继子女和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时,他们相互之间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② 与收养关系不同,继子女对亲生父母的遗产有继承权。
(5)胎儿
被继承人死亡后,要为未出生的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胎儿出生后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3.父母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就是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依法理,有前一顺序继承人,后一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
我国《继承法》将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
第一顺序:父母、配偶、子女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没有继承权,除非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丧偶;
(2)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符合以上两个条件时,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有继承权,并将其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只是其父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其有代位继承权而已。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代位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当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已死亡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被继承人子女的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制度。
代位继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
(3)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其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4)被代位人必须有继承权。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的,代位人不能代位继承;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无效。当被继承人死亡时适用法定继承。
(二)转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尚未实际取得遗产前,继承人随之死亡,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由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的一种法律制度。
转继承的特征有:
(1)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死亡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未放弃继承权。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1.死亡时间不同
代位继承,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转继承,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2.继承人范围不同
代位继承,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直系晚辈血亲;转继承,再继承人只要是继承人的继承人即可。
3.适用继承的方式不同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又适用于遗嘱继承。
4.遗产的主体不同
代位继承,继承人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遗产;转继承,再继承人继承的是继承人的遗产。

四、法定继承方式中的遗产分配原则
(一)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间对遗产的分配
被继承人死亡后,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两个以上时,遗产分配时应掌握以下原则:
1.一般情况下的均等分配
2.特殊情况下的不均等分配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法定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三章 遗嘱继承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的内容进行的继承。
(二)遗嘱继承的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2.遗嘱的生效必须有两个法律事实
一是立遗嘱人设立遗嘱的行为;二是立遗嘱人死亡的事件。
3.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二、遗嘱的形式与遗嘱见证人的资格
(一)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1.遗嘱的概念
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和自己的遗愿对其个人财产作出处分,并于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遗嘱的特征
遗嘱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遗嘱既然是法律行为,则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时遗嘱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4)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
(二) 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和其他形式的遗嘱相比,其效力最高。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指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经立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后,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3.代书遗嘱
① 代书遗嘱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的口授,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设立遗嘱不能代理,但可以代书。
②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代书人向立遗嘱人宣读遗嘱的内容,然后由立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注明年月日。
4.录音遗嘱
① 录音遗嘱是指通过录音设备,由遗嘱人表达其对死后财产处理的意思的遗嘱形式。
② 录音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见证人书写录音遗嘱证明书,在证明书上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由立遗嘱人以口述的方式订立的遗嘱。设立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 情况紧急。
② 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三)遗嘱见证人的资格
下列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 三、遗嘱的有效条件
(一)立遗嘱人应具有遗嘱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遗嘱内容合法。遗嘱必须为既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遗嘱无效;
(四)遗嘱形式合法。遗嘱属要式法律行为,其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四、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一)遗嘱的变更
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设立遗嘱后,在遗嘱生效以前对原来所立遗嘱的部分内容予以改变。
●(二)遗嘱的撤销
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设立遗嘱后,在遗嘱生效以前对原来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容予以废除。
立遗嘱人生前设立有二份以上内容相矛盾的遗嘱,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要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还必须采取公证的形式。

五、遗赠
(一)遗赠的概念与特征
1.遗赠的概念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并在立遗嘱人死亡后产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2.遗赠的特征
(1)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
(2)遗赠是无偿法律行为
(3)遗赠是死后法律行为
(4)受遗赠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
(二)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1.接受遗产的主体不同
2.客体不同
3.受遗赠人、遗嘱继承人消极默示的法律后果不同
(三)遗赠和赠与的区别
① 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② 遗赠是死后法律行为,合同赠与合同是生前法律行为。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