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一、继承的开始与遗产的保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里所称的死亡,既包括自然死亡,又包括宣告死亡。
互有继承权的人在同一意外事件中死亡,如果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首先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如果都有继承人,但死亡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如果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
二、继承和受遗赠的接受与放弃
(一)继承和受遗赠的接受
接受继承有两种方式,一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明确表示接受继承;二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接受继承,但也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后,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必须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否则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继承和受遗赠的放弃
放弃继承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接受继承;放弃受遗赠不需要明确的意思表示,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没有任何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三、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一)被继承人债务的范围
被继承人的债务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欠他人的债务。
(二)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规则
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既留有遗产,又欠有外债,首先应用遗产清偿债务,即清偿债务优先。但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继承人没有偿还的义务。
遗产已经分割,债务尚未清偿时,首先由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债务;然后由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按所得遗产的比例清偿。遗赠抚养协议中的抚养人不承担债务清偿义务。
四、遗产的分割
(一)遗产分割的原则
(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2)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不损害遗产的经济效用。
(二)遗产分割的办法
如果遗产为可分物,可以采取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的办法进行分割;如果是不可分物,只能采取变价分割、作价补偿的分割办法。
五、遗赠抚养协议
(一)遗赠抚养协议的概念
遗赠抚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抚养人约定,由抚养人对遗赠人生养死葬,遗赠人死后其财产归抚养人所有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遗赠抚养协议的特征
(1)遗赠抚养协议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2)遗赠抚养协议是诺成性、要式性民事法律行为;
(3)遗赠抚养协议是双务、有偿行为;
(4)遗赠抚养协议内容的实现有阶段性;
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
遗赠抚养协议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在抚养关系存续期间,被抚养人没有正当理由而毁约,应当退还抚养人已经支出的抚养费;抚养人毁约,抚养人已经支出的费用不能请求返还。
遗赠抚养协议和遗赠不同,其主要区别在于:
首先,遗赠抚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只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不需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成立。
其次,遗赠抚养协议是双务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也都承担一定的义务;遗赠是单务法律行为,受遗赠人不承担义务。
第三,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赠。
被继承人生前既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又设立遗赠,当遗赠抚养协议的内容和遗赠的内容相冲突时,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赠。
第四,遗赠抚养协议是有偿法律行为;遗赠是无偿法律行为。
考点提示: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法定继承的处理规则;代位继承与转继承;遗嘱、遗赠与遗赠抚养协议。
第七部分 民事责任
第一章 民事责任概述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所应受到的法律制裁。
(二)民事责任的特征
(1)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性质的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人身性质的责任。
(2)民事责任是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受害人愿意免除加害人责任是可以的。
(3)民事责任是一种填平式的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质的责任。
(4)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区分故意和过失几乎没有意义;而在行政法、刑法上区分故意和过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民事责任的分类
民事责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各式各样的分类。一般将民事责任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
合同责任又称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是指不法侵犯他人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二,单方责任和混合责任
单方责任是指由加害人一方承担的责任;混合责任是指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有过错,由当事人双方按各自过错程度的大小承担的责任。
第三,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按份责任是由当事人双方(或多方)按法定或事先约定的比例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是指不分份额的、没有先后顺序的、债务人必须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
第四,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
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的责任为有限责任。凡不以出资额为限而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为无限责任。
二、民事责任的种类
(一)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三)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