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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笔记四(2)

2008-11-27 
人身权、婚姻法、继承法、民事责任

二、夫妻关系
(一)夫妻人身关系
(1)夫妻姓名权;
(2)夫妻人身自由权;
(3)夫妻住所选定权;
(4)夫妻忠实义务;
(5)计划生育义务。
(二)夫妻财产关系
(1)法定财产制
1.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① 工资、奖金;
② 生产、经营的收益;
③ 知识产权的收益。包括在婚姻关系存许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
④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
⑤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夫妻个人财产。
① 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③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④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 约定财产制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特殊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三、离婚
(一)离婚的方式
1.协议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可以协议离婚。
2.诉讼离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二)离婚的法律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①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③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④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⑤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⑥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三)离婚中的特殊保护
①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四)离婚的法律后果
1.离婚时的财产处理。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据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2.离婚时债务清偿。
①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五)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①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③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④ 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六)离婚时损害赔偿请求权
1.情形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主体。权利主体时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义务人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3.损害赔偿内容。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4.请求方式。
①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③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④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⑤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考点提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夫妻法定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探望权;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部分 继承法

第一章 继承制度概述

一、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之后,其近亲属按照其有效遗嘱或者法律的具体规定,无偿取得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具有以下特征:
(1)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
(2)继承与一定的身份相关联;
(3)继承权的实现须依赖于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
(4)继承人取得遗产是无偿的;

二、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
(二)继承权男女平等;
(三)养老育幼;
(四)互谅互让,和睦团结;
(五)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三、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一)遗产的概念
遗产是死者死后遗留下来的、其个人生前所有的合法的财产。
(二)遗产的范围
以下财产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
(1)未死亡配偶的财产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
(2)死者生前承包经营的财产;
(3)抚恤金;
(4)土地所有权;
(5)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

四、继承权的行使与继承权的丧失
(一)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1.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根据继承权产生的依据不同,继承权主要可以分为法定继承权和遗嘱继承权两种。法定继承权是直接因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继承权。遗嘱继承权是基于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继承权。
2.继承权的特征
继承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但是与特定身份相联系的财产权利;
(2)继承权的专属性、不得转让性;
(3)继承权的发生是以被继承人死亡为法律事实;
(4)继承权的内容具有权利义务的相互统一性。
(二)继承权的行使
继承权的行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以遗产的取得为终点。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三)继承权的丧失
1.继承权丧失的原因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对继承人继承权的剥夺。继承权丧失的原因是法定的,而不是由于继承人的意思表示。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论其出于何种动机,也不论既遂还是未遂,都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这里对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动机进行了限制——为争夺遗产。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这里的情节严重是针对虐待而言,遗弃本身情节就非常严重。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由于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使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丧失继承权的,认为情节严重。
2.继承权丧失的后果
法院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后,继承人就失去了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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