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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笔记三(7)

2008-11-21 
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执行程序

    第四节 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考点精解一:执行中止
  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执行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7、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8、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9、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考点精解二:执行终结
  1、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执行终结,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执行终结的裁定,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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