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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笔记三(3)

2008-11-21 
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执行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申请再审
  考点精解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1、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生效。
2申请人只能是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
3、必须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注意: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和检察院抗诉是没有时间限制的。
  4、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即上一级法院。
  注意:上一级法院就是指作出生效文书的上一级法院,而不是所有的上级法院。
  5、必须具备法定的再审理由: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④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⑤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⑦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⑧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⑨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⑩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①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②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③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注意:对于调解书,只有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才可以申请再审。
  考点精解二:申请再审的范围
  1、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但根据《民诉意见》第209条,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可以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3、根据《民诉意见》第207条,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4、根据《民诉意见》第208条的规定,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考点精解三:人民法院对申请再审申请书的审查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2、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3、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4、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三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1、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注意:(1)这里只能作出裁定中止原生效判决的执行,而不能裁定撤销原生效判决。(2)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发现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在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但应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3)在当事人申请再审阶段,在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前,不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2、另行组成合议庭
  再审案件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尤其是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时,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再审案件的合议庭,以防止先入为主影响再审案件的正确审理与裁判。
  注意:在按照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时,可以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3、分别适用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
  审判监督程序虽然是一个独立的审判程序,但是,该程序并没有自己独立的审理程序规定,因此,只能根据再审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适用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
  (1)原来是一审案件的,除非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否则应当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原来是经过两审终审的二审案件,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
  (3)凡是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案件的,不论该案件是一审案件,还是二审案件,一律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
  4、特殊规定
  (1)人民法院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分情况处理:
  1)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2)具有《民诉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根据《民诉意见》第2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注意:再审程序中也可以调解,而且这种情况下只能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考点精解一:特别程序的特点
  1、特别程序中的当事人特殊
  2、审判组织特殊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由独任制审判员进行审理,但有例外:(1)选民资格案件;(2)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3、实行一审终审制度
  4、不适用审判监督制度
  5、属于非诉案件
  人民法院在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根据《民诉意见》第193条的规定,在普通程序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考点精解二: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
  1、申诉程序前置
  2、起诉人没有资格限制
  3、审理中的参与人特殊
  4、期限特殊
  (1)起诉人应当在选举日前5日提起诉讼;
  (2)人民法院应当在选举日以前审结案件,作出判决。并将所作出的判决送达选民本人与选举委员会。
  5、管辖法院
  选民资格案件由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考点精解三:宣告公民失踪与死亡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失踪与死亡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性规定:
  1、申请人申请
  (1)公民下落不明的时间。
  1)宣告失踪需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
  2)宣告死亡需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
  (2)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者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包括:(1)配偶;(2)父母、子女;(3)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离婚子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时,无顺序限制;而申请宣告死亡,则应按照申请人的顺序。如果同一顺序的人,如父母、子女这一顺序的人,有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有人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只要符合申请死亡的条件,则应当按照申请宣告死亡处理。
  (3)管辖法院为失踪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2、公告
  (1)对于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
  (2)对于宣告死亡的,如果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其他情况下公告期为1年。
  3、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后的法律后果及失踪人出现后的处理
  (1)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宣告公民失踪后,仅产生财产代管的法律后果,即由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代管失踪人的财产。失踪人重新出现的,代管人返还财产。
  根据《民诉意见》第195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注意:这时是适用特别程序。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时是适用普通程序,利害关系人为原告,代管人为被告。
  (2)宣告死亡后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则产生与自然死亡完全相同的法律后果,即财产关系发生继承,而人身关系消失。如果失踪人重新出现,则财产关系应当恢复,即继承人应当将所继承的财产返还,原物不能返还的,作价返还;而人身关系中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恢复,夫妻关系则要取决于配偶的情况,如果配偶再婚了,就不能自然恢复了。
  注意:失踪人重新出现的,经失踪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考点精解四: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1、管辖法院
  管辖法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2、确定代理人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时,必须为该公民确定代理人,并且代理人只能在申请人之外,被认定公民的近亲属中确定。
  注意:代理人不能是申请人。
  3、在普通程序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考点精解五: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
  1、申请人申请
  当有形财产处于所有人不明,或者失去所有人状态时,申请人即可向无主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财产为无主财产。
  注意:管辖法院为无主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后,应当发布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期是一年。
  3、如果在公告期内有人认领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如果无人认领财产,则判决认定该财产为无主财产,收归集体或者国家所有。
  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其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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