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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笔记三(2)

2008-11-21 
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执行程序

    第二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考点精解一: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
  1、《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注意: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原则上限于上诉请求的范围。第二审法院审理的内容是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从职能上界定,我国第二审法院进行的审理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但审理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是围绕着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的,即只审理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2、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原则上限于上诉请求的范围,但有三个例外:
  (1)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2)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3)侵害他人利益的。
  3、根据《审改规定》第36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补充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考点精解二:二审对案件审理的方式
  1、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原则上应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
  注意:迳行裁判的程序为: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2、根据《民诉意见》第188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判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注意:三个裁定审理的案件。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例如:上诉人提出上诉请求,要求也当着众人的面打被上诉人三个耳光。
  (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注意:这时可以直接作出新判决。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注意:这时应当直接作出裁定,发回重审。
  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这是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便利法院办案原则在二审程序中的体现。
  注意:二审的审理地点有三种地方:本院、案件发生地或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
  考点精解三:第二审程序中的调解
  1、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就“视为”撤销,所以二审的调解书中不用写明撤销原审判决。
  2、有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需要注意:
  (1)根据《民诉意见》第182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根据《民诉意见》第183条的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注意:1)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2)这里是指存在一审中应当参加而没有参加的诉讼当事人,如果是属于权利义务承担的情况,可以直接变更当事人。例如,二审中当事人死亡,法人、其他组织分立为两个法人、其他组织。
  (3)根据《民诉意见》第184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4)根据《民诉意见》第185条的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裁判
  考点精解一:第二审程序中的不同裁判
  1、对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判的三种处理方法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依法改判。依法改判可以适用于两种情况: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
  注意:这属于法定改判的情形之一,必须改判,不得发回重审。
  2)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3)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有两种情形:
  1)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必须发回重审。根据《民诉意见》第181条的规定,有四种情况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注意:这时必须发回重审,而不能改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二审法院可以发回重审。
  注意:这是可以发回重审,而且发回重审适用的是裁定。
  2、对第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的处理
  (1)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裁定撤销原裁定,作出正确的裁定。
  注意:本条规定裁定上诉以后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因为它解决的是程序问题。对裁定不得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考点精解二:第二审中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果认为这个案件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86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注意:这就是所谓的“一驳到底”。
  2、根据《民诉意见》第187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有错误,就应当撤销原裁定,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如果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就应该撤销原裁定,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第十四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启动的再审程序
  考点精解一: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启动
  由于享有审判监督权的主体不同,因此,不同主体应当按照下列相应程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1、院长。对于本院而言,启动再审程序同时需要院长和本院审判委员会两个主体。
2、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注意:(1)指令再审只能指令生效判决、裁定作出的法院再审。
  (2)这里的上级人民法院并不要求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是更上一级人民法院。
  (3)根据《民诉意见》第163条的规定,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考点精解二: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启动
  1、抗诉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基于法律检察监督权提起抗诉需具备以下条件:
  (1)抗诉的主体是上级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
  注意:同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只能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判进行抗诉。
  (2)抗诉的客体只能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对调解书不能抗诉。
  注意:调解书只能由当事人申请再审。
  (3)提起抗诉的生效判决、裁定需具备下列法定情形: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④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⑤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⑦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⑧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⑨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⑩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①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②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③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2抗诉的程序
  (1)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注意: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抗诉,人民法院必须再审。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④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⑤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注意: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都属于涉及事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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