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执行开始
考点精解一:申请执行
1、申请执行的条件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注意:对于判决而言,只有给付之诉的判决可以强制执行。
(3)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
(4)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
(5)属于执行法院管辖。
2、申请执行期限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注意:以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该规定的期间过短,不利于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应此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将申请执行的期间统一为二年,不再区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3)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考点精解二:移送执行
移送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由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将案件直接交付执行人员执行,从而开始执行程序的行为。移送执行是对申请执行的补充。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移送执行的案件主要有:
1、判决、裁定具有交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内容的案件;
2、民事制裁决定书;
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考点精解三:执行通知和立即执行
1、在我国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中,首先限期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到期不履行的,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即使在应该采取强制措施时,也要再给当事人提供自觉履行义务的机会。因此,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2、但上述规定在客观上有可能造成一些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迅速转移财产,造成执行工作的被动。因此,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此时不需要给被执行人指定自动履行期间。
第三节 执行措施
考点精解一:替代执行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注意:替代执行必须针对可以替代的行为,也就是不属于必须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如果属于依附被执行人人身性质的特定行为,则不能替代执行,可以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按照妨碍执行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考点精解二:关于名誉权案件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2、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妨碍执行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即对有关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3、并可以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
考点精解三:迟延履行的义务
1、迟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2、迟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注意: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考点精解四:参与分配
1、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
(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而不能是法人。
注意:如果被执行人是法人,其他债权人就可以申请破产。
(2)申请人已经取得执行根据。
注意:申请人仅仅是已经起诉,不得申请参与分配,这是《执行规定》的新规定,和《民诉意见》的规定是不同的。
(3)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4)必须是金钱债权。如果是物或者行为的债权不可以参与分配。
(5)必须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
2、参与分配的效力
参与分配的效力为各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受偿。在这一点上是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是一样的。不同之处在于,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债权人未获清偿的债权,还可以要求债务人在能够清偿的情况下继续清偿。而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债权人未获清偿的债权不再得到清偿。
考点精解五: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1、根据《执行规定》第61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的条件
(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
(2)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
注意:人民法院不得直接依职权作出对第三人财产执行的裁定。
(3)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2、第三人异议的条件
(1)根据《执行规定》第61条的规定,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2)根据《执行规定》第64条的规定,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注意:对债务的数额异议的,仍然要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这和支付令异议是不同的,支付令异议是包括数额异议的。
3、第三人异议的审查
根据《执行规定》第63条的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注意:这和支付令异议是一样的,人民法院不进行实质审查。而和案外人执行异议是不一样的,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执行异议是要进行实质审查的。
4、第三人异议的效力
(1)根据《执行规定》第66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2)根据《执行规定》第67条的规定,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考点精解六:执行竞合
1、受偿顺序。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注意:多个金钱债权人对同一被申请人执行,需要注意顺序,假如都没有担保物权,按照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受偿,不按债权成立先后,也不按判决生效时间。
2、物权优先性。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注意:如果债权种类有所区别,就按依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其他的金钱债权的原则受偿。
3、同一份执行根据的执行。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注意:执行竞合是和参与分配并列的制度。在符合参与分配的条件下,应当按照参与分配处理。
考点精解七: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制度
1、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是强制报告财产的前提。
2、期限为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3、申报内容包括: (1)家庭财产的申报。要求被执行人如实申报其家庭和其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2)债权、债务申报。要求被执行人申报其对外享有的债权和债务以及即得收入; (3)家庭重大事项申报。包括家庭成员就业、婚丧嫁娶事、购置大件物品的报告;(4)外出申报登记。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出国、旅游或其他性质的长时间外出申报登记制度;
4、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就属于妨碍民事执行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考点精解八:关于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措施
1、建立针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威慑机制是这次民事诉讼法修订的重要内容。执行威慑机制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将执行案件信息与其他有关部门的信用信息进行对接共享,另一方面就是集中公布被执行人信息,供社会查询使用。案件信息管理工作是执行工作的重要内容。
2、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同时在征信系统记录不履行义务信息,供社会共享。也可以通过媒体公布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来发布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信息,从而形成对被执行人的威慑机制。
考点精解九:其他执行措施的特殊规定
1、人民法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也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