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1.地方各级八民代表大会
地位: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产生: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间接选举产生,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期:每届任期五年。
会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1/5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职权:①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制定主体是省一级的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②地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③人事任免权;④监督权;⑤其他方面的职权。
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地位:作为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是经常性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组成:其组成人员不得兼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职权:①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②重要事项决定权;③人事任免权;④监督权;⑤人大组织工作方面的职权。
(三)人民代表
地位: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使者。
权利和义务:人大代表的主要权利有:①提出议案权;②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权;③质询权;④人身受特别保护权;⑤发言和表决免责权;⑥物质保障权。人大代表的义务主要是:①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②同原选举单位和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接受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监督。
三、国家主席
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生: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任期: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职权:向全国人大提名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代表国 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四、国家行政机关
(一)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地位: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组成: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的机构设置包括各部、各委员会、办公机构、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
任期:它的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五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职权:①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权力;②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③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和监督权;④管理权。包括对国防、民族、民政、文教、经济、华侨、外交等各项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管理既包括对社会共同事务进行组织、协调,又包括对社会的服务。对全国行政人员进行任免和奖惩的权力;⑤行政区域划分权;⑥紧急状态宣布权,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⑦其他职权。主要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通过明确的决议。以法律形式授予的上述列举权力之外的职权。
(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机关.它从属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要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作为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它要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
组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任期: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职权: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③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五、中央军事机关
地位:中央军事委员会是最高国家军事机关。
组成: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任期:它的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
六、司法机关
(一)人民法院
地位: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权是国家赋予法院审理和判决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权力。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组成: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又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遵循的原则和制度:①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②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③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④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⑤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二)人民检察院
地位: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
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又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它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所要求的。
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应遵循的原则:①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②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③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