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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讲解--第二篇第二章(1)

2013-05-22 

第二章法理学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
或人民)的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
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法的本质可以归结为两方面: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法律通过告知人们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引。
(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法不是针对某个人、某件事而立的,而是针对一类人、一类事而立的。
(3)法是反复适用的。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二是认可。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法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四、法律关系
(一)概念与特征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主要有三个特征: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主体、客体以及内容
权利与义务)。
五、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法律效力是指法的约束力,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法律对人的行为具有的一种普遍性的约束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逮捕证等所具有的对具体的人和事的特定约束力。狭义的法律效力,仅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包括纵向的效力层次和横向的效力范围。
一)法律效力层次
影响法律效力层次的因素主要有:①制定主体。一般而言,制定主体地位高的法效力高;②适用范围。一般来说,适用特定人、特定事、特定时间和特定地域的特别法,优于适用于一般人、事、时间及全国性范围的一般法;③制定时间。一般而言,新法优于旧法。这是指新法颁布后,与其同等级的旧法规范,或被废止而失去效力,或与新法相抵触而失去效力,其不相抵触的部分仍有效。
法律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是:法律地位高的主体制定的法效力高。就我国而言,全国人大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其依照立宪程序制定的宪法效力最高;其次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再次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接下来是地方法规、政府规章等。
(二)法律效力范围
法律效力范围是指法对什么人、什么事以及在什么时间、空间内有约束力。具体说就是:
1.法律对人的效力范围
这是指法律对谁有效,适用于哪些人。在各国的历史上,出现过以下四种对人的效力范围原则:

种类

内容


属人主义


凡是本国公民,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均受本国法的约束,而对外国人一律不适用



属地主义



凡在本国管辖区域内的任何人,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受本国法约束。在本国辖区以外的任何人,均不适用


保护主义


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均受本国法的追究



结合主义



它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这样既维护本国利益与主权,又尊重他国主权,更有实施的可能性。因此,为近代以来多数国家所采用。我国也采用这种原则

2.法律对事的效力范围
即法律对什么行为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事项。法律对事的效力范围的作用在于告诉人们可以做、应该做和不应该做的行为各有哪些;同时,指明法律适用的事项,以确定不同法律之间的调整界限。
3.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
它是指法律在哪些地域内发生效力。以法的制定主体、适用范围等为标准,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可以分为四种情况:
(1)全国性的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即国家主权及主权所及的范围,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领域外的本国交通工具;
(2)地区性的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即仅适用于全国领域内某一区域的法律的管辖空间。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香港的法律,只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有效;
(3)有域外效力的某些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如中国刑法对发生在中国领域外的某些危害中国国家利益的行为可以适用:
(4)国际条约和协定的空间效力范围。一般说来,其空间效力范围及于缔结国和参加国,但缔结国和参加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4.法律的时间效力范围
这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对生效以前的行为与事件有无溯及力。
(1)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①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②由该法本身规定生效时间;
③由专门决定规定某法的生效时间:
④规定法律公布后满足一定条件时生效。
(2)法律终止效力的时间,有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两类:
①明示废止是指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
②默示废止,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新法与旧法相抵触时,适用新法使旧法事实上废止,或者法自身规定的有效期届满、历史任务完成等而自行失效。
(3)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效力,是指新颁布的法律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能否适用。如果适用,即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即无溯及力。一般情况下,各国通行的原则是“法不溯及既往”。这也为我国通常情况下所采用。但这一原则有例外.如我国刑法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不适用于颁布以前发生的行为,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认为罪轻的,应适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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