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选举法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的重要法律。2010年3月14 Et。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这标志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又向前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此次选举法修订具有以下亮点:
重点法条 | 特点及意义 |
第六条第一款: | 这一修改从制度上保证一线的工人、农民的代表比 |
第十四条: |
取消城乡选举差别,实现“同票同权”,即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 |
第三十三条: | 从“可以”到“应当”,这意味着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不再是可有可无,这有利于选民深入了解候选人,鉴别候选人参政议政能力,以便选民更好地参加选举 |
第三十四条: |
这一规定有利于选举依法进行.保障公民依法行使 |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这个规定将更有效地保护选民自由地表达自己的 |
第四十五条: |
这一修改能保证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职.能有效代表 |
(三)基层民主制度
基层民主制度主要是指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实现的重要组织形式。《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城乡居民自己组织起来,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通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基层政权的关系是指导关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基层政权或其派出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四)一国两制
“一国两制”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依据“一国两制”的方针,“一国”,是解决国家的主权和统一问题。主权不可分、领土完整是我们的基本原则;“两制”并存,是以大陆l3亿人口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为基础的。国家的主体是社会主义制度,没有社会主义的巩固和发展,就不可能实现“一国两制”和祖国的统一。
设立特别行政区是“一国两制”方针的具体化和法律化。《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宪法和法律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别行政区具有以下特征:①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特别行政区政权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级地方政权,它要服从和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管理;②特别行政区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予以保留:③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主要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