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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笔记一(5)

2008-11-24 
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个人合伙、法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和期间、物权概述、所有权

第二章 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1.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的特征
(1)所有权属于自物权
(2)所有权是一种支配权
(3)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二)所有权的权能
1.占有
占有权能和占有不同。占有权能是合法占有财产的权利,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控制或者持有,是一种事实状态。
2.使用
3.收益
4.处分:处分分为法律上的处分和事实上的处分两种。法律上的处分是指通过法律行为对物进行处置,从而使物的所有权人发生变更;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对物进行消费,结果是物的不复存在。
● 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可以与所有人相分离,称之为所有权的弹性。

二、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
(一)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是指主体根据一定法律事实获得某物的所有权,从而在该特定主体与其他人之间发生以该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法律关系。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 1.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先占
先占是指对无主动产由最先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权。
先占取得的标的仅仅限于动产,对不动产不能先占取得。
(2)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是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偶然丧失占有的物。
第一,遗失物所有权的归属原则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二,遗失物所有权人的义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注意:拾得人没有报酬请求取,而且如果其侵占遗失物的,也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以及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3)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之物的占有人,在不法将物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物时,系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注意掌握:《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5)添附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附合、混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或者难以分离,或者在他人财产上附加上自己的劳动,从而使物的价值得到增加的行为。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形式。
①附合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附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或者虽然可以分离,但花费颇巨的情形。关于附合物的归属,一般采取以下原则处理:
第一,动产与不动产附合,动产因附合而成为不动产的组成部分,由原不动产所有人取得附合后财产的所有权。
第二,动产与动产附合,附合物的归属采取如下解决办法:a主物人所有;b不能区分主从时,归动产价值高的人所有;c价值相当者,归动产体积较大的人所有;d体积相当时采取共有方式。
②混合
混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合成为一物而不能识别。混合物的归属,其解决办法基本上和动产与动产附合时的解决方法相同。
③加工
加工是劳动与动产的结合,包括劳动、知识技术和时间的投入。
关于加工物的归属,通常采取以材料主义为原则,以加工主义为例外的方法,规定加工物所有权一般归属于材料所有人,但加工后物的价值显然超过材料价值的,加工物的所有权归加工人。
? 添附物归一方所有,因此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受损失一方有权请求经济补偿。
(6)生产
2.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所有人转移之所有权。所有权的继受取得的方法又以下几种:
(1)买卖
(2)互易
(3)赠与
(4)继承与遗赠。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但是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5)取得法人终止后遗留的财产
(二)所有权的丧失
当事人的抛弃行为也可以使所有权丧失,他人拾得抛弃物,原所有人无权要求拾得人返还,因为他已经不再是抛弃物的主人了,没有要求返还请求权。
考点提示: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1.专有权:所谓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明确区分,具有排他性且可以独立使用的建筑物部分,对于专有部分,区分所有人享有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其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各区分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2.共有权:所谓共有部分是指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共同部分。各区分共有人对共有部分均享有使用的权利;共有部分取得的受益、所产生的费用及负担等,由各区分所有人按所有部分的价值合理分担。
3.共同管理的权利:区分所有人作为共同管理权人享有表决、参与制定规约、选举及解任管理者等各项权利。
(二)业主大会的权利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四、共有
(一)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1.共有的概念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对某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情况。
2.共有的特征
(1)共有的主体为两个以上的人。
(2)共有的客体为同一个物。
(3)共有的内容是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对共有物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共有的种类
1.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按照一定的份额(比例)对某一物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
2.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不分份额(比例)地对某一物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共同共有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夫妻财产共有
(2)家庭财产共有
(3)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三)共有财产的管理、分割和处分
1.共有财产的管理
①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②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③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2.共有财产的分割
①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②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3.共有财产的处分
①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四)共有物上的债权债务
① 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② 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五)共有财产的确认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考点提示:共有财产的处分;共有物上的债权债务

五、相邻关系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1.相邻关系的概念
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相互毗邻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对不动产行使占有使用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相邻关系的特征
(1)相邻关系的主体只能是不动产相互毗邻的所有权人或者占有使用权人。
(2)相邻关系的客体不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而是与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
(3)相邻关系的实质是对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权人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一种限制。
(二) 相邻关系的种类
1.相邻土地通行、使用关系
2.相邻用水、排水关系
3.相邻土地上的界桩、树木共有关系
4.相邻通风、采光关系
5.相邻环境保护关系
6.越界植物枝根的刈除权和果实取得权
(三)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1)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2)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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