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个人合伙
一、个人合伙的概念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享盈余分配的组织。
二、个人合伙的特征
1.合伙人共同投资。这里所称的资,既可以是金钱、实物,也可以是技术、劳务。公司法中的股东不能以劳务出资。
2.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人一般应该共同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活动,但允许隐名合伙的存在,即隐名合伙人可以只出资,不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活动,但分配盈余,也承担风险。我国《民通意见》第50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便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3.合伙人共享盈余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合伙人在成立合伙组织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出资比例分配;出资比例难以确定的,推定每一合伙人的份额均等。
4.合伙人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约定对外承担按份责任的,其约定对第三人无效,即约定不能违法。
考点提示:合伙的认定。
● 三、入伙与退伙
1.入伙的条件及债务承担
(1)除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的以外,入伙必须征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2)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组织已经存在但尚未清偿的债务,应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退伙的概念和退伙的原因
(1)退伙应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但不需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如果由于退伙人的过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退伙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退伙人对退伙前合伙组织已经存在但尚未清偿的债务,应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 四、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人对外应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有如下特点:
1.无限责任。2.补充责任。3.连带责任。
考点提示:合伙责任的承担
第五章 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它的特征包括:
(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2)法人有自己独立的财产;
(3)法人独立地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法人制度和合伙制度最主要的区别点。
二、法人的成立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人的分类
(一)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2.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二)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
●1.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2.公法人与私法人;
3.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四、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它是指法律赋予法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称为法人的能力。
(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般是普遍一致的;法人则因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而权利能力不同。
2.专属于自然人的某些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继承权、抚养请求权、配偶权等,法人不可能享有;某些专属于法人的权利能力的内容,如银行法人开展信贷业务的权利,自然人不能享有。
●3.法人的特殊权利能力。《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仍然有效,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姓规定。
考点提示:法人目的事业限制的性质。《合同法》解释(一)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 ,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
五、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国家赋予法人行为能力,是为了保证法人能够实现其权利能力。
(2)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1.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一起发生和消灭。
2.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完全一致。
3.法人行为能力没有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之分。
4.法人的行为能力由其机关或代表实现。
● 六、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与内容
(1)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
(2)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具有以下特点:
1.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法人对其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重点掌握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行为承担的责任。
2.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法人以其独立支配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法人民事责任的要件:
①须有加害人的侵权行为。
②须是因法人的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此处的其他工作人员,应解释为具有代表权的人,不具有代表权的普通雇员在执行职务时的加害行为,依雇主责任加以调整。
③该侵权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考点提示:法人民事责任的承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七、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一)法人变更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的组织机构、性质、经营范围、财产状况以及名称、住所等方面发生的重大改变。
● 企业法人债权和债务由变更后的企业法人承担。法定代表人的更换不是法人的变更。
(二)法人终止
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主体资格的不复存在。法人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被撤销;
(2)自行解散;
(3)破产;
(4)其他原因。
(三)法人清算
● 法人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法人才消灭。
考点提示:清算期间,被清算的企业法人称为清算法人,其法人人格并未消灭,只是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只能从事与清算有关的活动,不得再开展其他的经营活动。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意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最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
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2)民事法律行为必须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都是合法行为,民事行为有些合法,有些不合法,有些效力待定。
● 3.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
(1)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它是已经实施的、对外界具有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2)事实行为以法律有明确规定为前提,行为人的行为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时才成立事实行为,并产生规定的法律后果,如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3)法律行为都是合法行为;事实行为不一定合法。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推定形式;
4.沉默形式。
● 沉默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事先有约定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方式。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而未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合同法》第47条规定,法定代理人未在催告期内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说订立的合同进行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
《继承法》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考点提示: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区别;沉默具有法律意义的几种情形。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2)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3)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4)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
● 自然人间借贷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实践行为。
(5)主行为和从行为;
(6)双务行为和单务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一般成立要件
1.当事人;
2.标的;
3.意思表示。
(2)特殊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殊成立要件是指特定法律行为成立所必须具备的特有条件,如定金合同的成立必须实际交付定金。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不同于生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
1.行为人要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