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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笔记一(5)

2008-11-19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和制度、主管与管辖、诉、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第四节 诉讼代表人
  考点精解一:诉讼代表人的特征和权限
  1、诉讼代表人的特征
  (1)当事人一方人数为10人以上。
  (2)他参加诉讼不仅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且还要维护他所代表的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3)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法院所作的判决,不仅对诉讼代表人发生效力,而且对被代表的其他当事人也发生效力。
  2、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考点精解二: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点:
  1、起诉时,当事人人数确定。
  2、诉讼代表人由该方当事人推选产生。根据《民诉意见》第60条规定,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
  注意: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这是因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属于不可分之诉,而普通的共同诉讼属于可分之诉。
  3、众多当事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或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注意: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可以是普通的共同诉讼,也可以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4、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法院对代表人诉讼所作的判决,效力及于诉讼代表人及所代表的全体当事人。
  考点精解三: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是指在诉讼开始时尚难确定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的人数,基于当事人的推选或当事人与法院的商定,而代表该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诉讼代表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点:
  1、起诉时,他所代表的当事人人数不确定。
  2、众多当事人之间具有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注意: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只能是普通的共同诉讼,而不能是必要的共同诉讼,这和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不一样的。
  3、根据《民诉意见》第61条,代表人的产生有三种方式:(1)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2)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3)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4、法院所作的裁判,除对参加登记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外,还具有扩张性效力,即如果未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内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时,对其直接适用该判决、裁定。
  考点精解四: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别程序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别程序:
  1、公告程序。根据《民诉意见》第63条,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少不得少于30日。
  2、登记程序。根据《民诉意见》第64条,向人民法院提出权利登记的人,应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但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注意:权利登记人应当证明的两个事项:(1)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2)所受到的损害。
  3裁判扩张程序。根据《民诉意见》第64条,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注意:这里法院适用的是裁定,而不是判决。
第五节 第 三 人
  考点精解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提出独立请求权。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这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
  注意:在考试中的简单判断方法就是看他的主张是否和原被告均相冲突。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既不同意原告的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张,而有自己独立的主张。无论是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都将损害他的利益。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6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是将本诉讼的原告、被告作为其参加诉讼的被告,自己居于参加诉讼的原告的诉讼地位。因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撤回参加之诉,本诉继续进行。
  注意: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而不能由人民法院追加。其也可以独立提起诉讼。
  3、根据《民诉意见》第160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考点精解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1)申请参加诉讼;(2)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3、根据《民诉意见》第66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行使下列权利: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提起反诉。但是,如果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根据《民诉意见》第97条,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的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考点精解三:典型的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情形
  1、代位权诉讼。
  2、撤销权诉讼。
  3、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
  4、保证合同发生纠纷引起债权人反诉的情况。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7条,有保证的债务合同发生纠纷,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第六节 诉讼代理人
  考点精解一:法定代理人
  1、代理权限。
  法定代理人不仅能够行使一般性诉讼权利,如提供证据、委托代理人等,而且可以行使一些涉及到实体利益处分的特殊诉讼权利,如提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自行和解,请求调解等。
  注意:可以认为法定代理人可以从事一切本人可以从事的行为。但是,如果法定代理人死亡的,诉讼中止;但本人死亡的,有可能诉讼终止。
  考点精解二:委托代理人
  1、代理人的范围
  (1)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根据《民诉意见》第68条,在我国,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均可以接受委托而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2)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诉讼代理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2、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需要经过当事人的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承认、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注意:根据《民诉意见》第69条,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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