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精解三:其他的特殊地域管辖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6条对“票据支付地”的解释:(1)首先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2)未载明付款地的,指票据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一定要区分属于什么类型的纠纷,如果是运输合同纠纷,适用第3条规则;如果是和运输相关的侵权纠纷,适用第4条规则。
5、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8、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次债务人所在地;在行使撤销权诉讼中,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掌握特殊地域管辖确定的以下规定尤其重要:(1)除海难救助费用与共同海损引起的纠纷案件以外的其他各类纠纷案件,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2)密切联系原则是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重要原则,也就是说,与纠纷案件密切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对特殊地域管辖纠纷案件有管辖权。
三、地域管辖之其他
考点精解一:专属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这里要结合专门管辖,掌握海事法院的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如果在继承中涉及不动产的分割,也就是在形式上同时属于不动产纠纷和继承遗产纠纷,就应当按照继承遗产纠纷的规则来确定管辖。
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6条的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这里属于涉外纠纷的专属管辖,排除了外国法院的管辖。
考点精解二: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1、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办法是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与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的解决办法各不相同。刑诉法由“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
2、根据《民诉意见》第33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考点精解三: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的管辖。
1、符合下列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
(2)只能就合同纠纷进行约定;
(3)约定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第二审法院不能由当事人以协议进行约定;
(4)协议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
(5)此协议管辖不得变更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
(6)根据《民诉意见》第24条,当事人协议不明或协议选择了两个以上可协议选择的法院管辖的,协议无效,所涉及的纠纷依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2、根据《民诉意见》第23条,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考点精解四:默示管辖
注意:(1)如果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阶段发现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而告知当事人提请仲裁;(2)如果当事人起诉时没有申明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也应诉答辩的,即使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主张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仍然应当继续审理。同时,应当将默示管辖和涉外诉讼中的应诉管辖区别开来。
第五节 裁定管辖与管辖权异议
考点精解一:移送管辖
1、移送管辖的条件
移送管辖需符合以下条件:
(1)移送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注意:如果在法院受理之前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原告向享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而不是移送管辖。
(2)移送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或者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先行立案;
(3)受移送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2、移送管辖应当注意的问题
(1)移送管辖的次数只能一次。因此,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即使认为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也不得自行将案件再移送到其他法院或者将案件退回移送法院,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管辖恒定问题。
考点精解二:指定管辖
1、指定管辖应掌握在哪些情况下需要指定管辖,应由哪个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具体包括:
(1)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所谓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特殊原因,例如被告是该法院或者该法院的院长,也包括事实上的特殊原因,如法院因遭洪水无法行使管辖权。这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自己的上级法院。
(2)两个以上的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这里的上级法院是指自己的上级法院。
2、管辖权争议的解决
管辖权争议属于几个同级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管辖权发生相互争夺,或者相互推诿。管辖权争议是司法考试经常涉及的内容,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两个以上的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首先要协商,协商不成的,再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在此种情况下,上级人民法院既可能指定发生争议的几个人民法院中的某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也可能指定其他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3)根据《经济审判规定》,在管辖权争议解决前,任何法院不得抢先裁决。对于抢先作出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判决,并将案件指定由其他法院管辖,或者自己提审。
考点精解三:管辖权转移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管辖权的转移有下列几种情况
(1)上调型。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认为由自己审理为宜,而决定调上来由自己审理,从而使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至上级人民法院;
(2)下放型。上级人民法院对自己管辖的案件,认为由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为宜,而决定送交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权因此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至下级人民法院;
(3)上报型。下级人民法院对自己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后,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至上级人民法院。
2、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虽然都属于裁定管辖,但是有四点不同:
(1)管辖权转移主要是在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之间进行管辖权的协调,以补充级别管辖,而移送管辖则是为了保证管辖权行使的正确性,主要补充地域管辖;
(2)管辖权转移中转移的是管辖权,移送管辖中移送的是案件;
(3)管辖权转移先前的法院依法律规定是有管辖权的,移送管辖先前的法院依法律规定是没有管辖权的;
(4)管辖权转移需要上级法院的同意或决定,而移送管辖不需要受移送法院的决定或同意。
考点精解四: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间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受诉的该案无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1、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管辖权异议应当由案件的当事人提出,一般由被告提出,也不排除在特定条件下原告的管辖权异议。
注意:第三人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论是判决需要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还是判决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都不能提起管辖权异议。
(2)管辖权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之外提起的,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审理,这也不能作为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理由。
注意: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与提出回避不同,提出回避在开始审理时提出,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辩论终结前提出。
2、管辖权异议的程序
(1)对管辖权异议,法院应以裁定形式作出,不得以判决、决定形式作出。
(2)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而非申诉。注意:民事诉讼中有五种裁定可以上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3)在管辖权问题解决前,人民法院不得进入实体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