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论文是由3COME文档频道的网友为您在网络上收集整理饼投稿至本站的,论文版权属原作者,请不要用于商业用途或者抄袭,仅供参考学习之用,否者后果自负,如果此文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
处理企业产权形式进入近年来,中国城市环境基础设施领域的竞争环境逐步得到一定程度的国际认同,以威利雅(原威望迪)、苏伊士(包括旗下昂帝欧)和RWE(包括旗下泰晤士)为代表最有影响的国际三大水务和环境集团均已不同程度地投资中国城市基础设施。2000年全面推进水价改革和收费以来,社会资本即开始通过以首创股份为代表的众多上市公司或投资公司涉足城市基础设施。近年来,民营经济的兴起,更使项目投资呈现多元化的趋势。
由于政策对城市垄断行业产权投资的限制,前期的投资基本都是项目投资,没有进入面向客户经营的行业主业,使许多项目以固定回报的形式把风险完全留给了政府。国家近年来对固定回报项目进行了清理,但运营主业的投资仍然没有开发,致使众多社会企业和国际企业大都以BOT等变相固定回报的项目形式进行投资,这些高成本的投资方式,也不能体现共担风险的市场原则,也不利于投资人长期稳定的运营。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取消了对非公有资本进入公共设施领域的投资限制,强化了国营企业产权多元化的改革方向。可以相信,社会资本以收购产权形式,对城市处理领域的传统国营企业进行投资,从而长期进入行业主业将成为主要投资方向。产权多元化的方式将从根本上激活传统的企业主体,原企业主体的运营经验和地缘优势也将部分化解投资风险。
5) 改革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对项目的立项和审批管理
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在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方面提出“该放的坚决放开,该管的管住管好”,要求改善政府投资体制,简化政府投资的项目审批环节。基于城市处理行业投资多元化的转变,为适应市场化的需要,提高效率,应尽快着手变革政府投资的审批程序。
城市处理在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需要政府统一规划布局,因此,有关城市处理的自然垄断性业务内容的项目,应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由政府确定建设规划后,应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对于城市处理的非自然垄断性业务内容的项目不应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只实行登记备案。政府只对有政府投资的项目进行审批,根据不同投资主体执行不同的投资审批权限。
4、建立科学的行业监管体系
1) 建立科学的行业监管体系,前提是转变政府职能
作为市场化体系中重要一角的政府,转变职能十分重要,成为产业化、市场化推进的关键。政府角色应由不规范的行政干预转向依法监督。职能转变前提是实现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
政企分开尤显重要。推进市场化以来,建设部积极推进原有处理单位的企业化改制,已有少部分企业完成了改制,但是无论是否改制,这些单位都基本未成为没有行政依附、法律地位平等、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市场主体。在政资分开方面,根据十六大精神,管人、管财、管事相统一的原则,在城市处理行业已经开始逐步实施,根本上是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分离,实行规范的公司制,由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对国家授权监管的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能;而原来行业管理部门则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对服务、水质、环境质量和成本等进行监督。
2) 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有法可依
市场化下的政府对城市处理行业监管将包括项目规划的制定、行业竞争规则的制定以及水质、服务、成本和价格的监管。鉴于中国城市处理领域的法律体系现状,建议尽快出台市政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收费管理办法,同时要求和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结合行业和地方特点出台可操作性强的有关政策,并配套特许经营相应的规范性条例文本,标准化合同文本。健全水业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和服务规范,使其成为行业监管的重要依据和标尺。使政府监管纳入法制和规范化轨道,使监管机构的职能、监管方式、决策规程都有法可依,做到依法监管。积极鼓励地方城市充分利用各种政策法律途径,逐步建立和完善法律政策保障体系。
3) 明确部门职责
明确、细分和加强与城市处理相关的建设、环保等各政府部门的行业监管职责和监管内容,界定其在城市处理市场化中的责、权、利关系,做到职能清晰、责任明确。强化政府监管中的责任观念,通过规则弱化监管部门的权利观念。
4) 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平台
成本控制是城市处理行业监管的重点和难点,是消费者关注的核心,也是投资运营企业合理利润的源泉。鉴于城市处理相对垄断经营的行业特征,借鉴国际行业监管的经验,建议由国家组织力量建立全国性的绩效评价平台并向社会公开,为各级监管部门的成本监管提供相对依据。同时,鉴于处理成本、服务、水质、价格监管的专业性和重要性,建议学习国际经验,成立由监管政府部门任命的、具有无限责任的、由专家组成的独立执行机构,作为法定监管机构的辅助。从行业的高度,专业性介入企业的成本考核、水价听证、服务监督等核心监管内容,代表公众利益协助政府实施成本、服务、价格的监管。
5) 加强对政府行政的监督,建立应急保障机制
鉴于领域的专业性,除了通过立法和政府规章,以法规的形式对政府行为进行规范外,为制约地方政府的利益倾向,应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建立行政上下级监督的系统;同时,加强业务、服务的社会公开度,引导公众监督以规范、约束和监督政府行为。另一方面,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