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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进程调研报告摘要(2)

2008-08-02 
摘要:为了了解掌握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计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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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产业化发展的规范性指导政策,如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计投资[2002]1591号),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城[2002]272号)等,明确了城市处理行业改革的方向,加速统一了地方政府和公众对城市处理行业改革方向的认识。各地方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宏观政策框架,相继出台了一些实施细则和指导意见。如福建、辽宁、山东及海南等省出台了关于推进城市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和规定,江苏、河北省政府提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北京、河北和深圳等地颁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相关政策体系有力地支持和推动了城市处理产业化的发展。

2、初步建立了处理收费体系

建立处理收费体系是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标志。2002年底,除西藏自治区外的30个省(区、市)全部实行了处理收费制度。征收处理费的城市共325个,占全国660个城市的49.2%。收费城市主要集中在地级以上城市,实行处理收费制度的地级以上城市189个,占收费城市总数的58.2%;实行处理收费制度的县级市增长较快,已达到136个,占收费城市总数的41.8%。2002年,以建立和实施处理收费制度为基本条件,全国325个实行处理收费制度的城市,近三分之一的处理单位由纯事业向企业化管理过渡,有7%实现了完全意义上的企业化改革。

3、不同区域有了不同程度的产业化发展

不同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城市处理产业化发展的程度有所区别,总体而言,可以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以北京、上海、深圳等经济发达城市为代表。在大量投资建设的拉动下,该类城市的处理已进入产业化逐步完善期。管理部门对市场化的理解逐步深刻,不仅关注引资因素,更关注效率的核心目标;产业化相关政策陆续出台,政府监管已经基本到位;传统国营企业主体完成改制,企业竞争力明显提高。

第二类是江苏、浙江、广东等沿海地区具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城市,大都出台了一些城市处理产业化、市场化发展的促进性政策,明确了发展方向;收费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资产和行业监管的角色正逐步理顺;呈现较好的竞争态势,逐渐成为投资的热点区域。

第三类是内地省市在国债等国家财政支持政策的促进下,在国家处理产业化政策的要求下,被动或主动地都以文件的形式确认了产业化的发展方向,积极开展了引资为主要目标的产业化探索;收费初步建立,传统行业主体的改制滞后。

4、各种资本积极引入,产业结构逐步优化

以深圳水务集团和北京排水集团为代表的传统国营企业,积极进行了产权结构的改制,提高了市场竞争力也带动了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社会资本开始通过以首创股份为代表的众多上市公司或投资公司涉足城市处理行业。以威利雅、苏伊士和泰晤士为代表的国际水务和环境集团均已不同程度地投资中国处理行业。

三、 存在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城市处理行业面临着全方位的产业转型,这是一个复杂、长期的过程。整体而言,目前我国城市处理产业化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和最终目标仍有不小的差距。产业化过程中主要面临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政策、法律体系不完善

1) 产业化的规范性政策不完善

首先,地方关于产业化的方向性政策不够明确,仍有大部分省市政府至今未制定下达相关文件,明确城市处理产业化、市场化方向的第一步工作仍未完全到位。各地的产业化推进缺乏结合实际的系统性规划,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盲从、混乱的现象。其次,行业缺乏特许经营规范性条例标准化合同文本,目前只有北京、河北和深圳市出台了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还没有出台有关特许经营的规范性条例,没有对特许经营过程中各方的责权利作科学、明确的定位,而且业内还没有完整的可作为依据的标准化合同文本,所以在特许经营协议达成和具体实施过程中,各方责权利混乱,存在相互推诿、扯皮及争权的现象,以及因为一些外部原因而造成违约的现象(如政策改变等),这些都加大了政府、企业以及公众所承担的风险,加大了交易成本。再次,中央及各地相关政策规定中仍有缺项,如缺乏政府对于企业投资与财务的监管政策,缺乏对各项资产(特别是管网系统)投资结构的明确规定等。

2) 激励机制不落实,优惠政策不明确

激励机制是推动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手段,在一定意义上也表现为政府对处理行业的政策性补贴。但在中央制定相关政策中没有涉及处理行业转制后的营业税或所得税优惠问题,改制后的城市处理企业税负压力较大。四部委《关于推进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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