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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中指出,政府对城市处理企业以及项目建设的生产用电按优惠用电价格执行。但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各地没有明确的规定生产用水用电优惠的具体实施细则,致使部分企业能源消耗费用比重较大。3) 缺乏有力的法律、法规保障
现有关于城市处理产业化的文件多为指导性意见,法律效力较低,缺乏从法律层次上对产业化、市场化方向的明确肯定与规定。产业化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如税收优惠、特许经营、收费手段等都没有在法律、法规中得到确认、规范与保障。近期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该法是各个部门关于行业监管的法律依据,对于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提出了新的严格的规范与限制,处理行业的各项监管政策需要及时依据其精神进行相应的修改或升级,以免在实施中出现矛盾。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城市处理产业化是一新事物,各项法规、政策需要通过实践不断的完善;其次,部分地方政府对于自身在改革过程中的职能与定位有认识上的误区,一些需要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具体实施政策没有落实,甚至一些地方对城市处理产业化发展仍有顾虑,被动、消极地推行产业化;再次,由于各地处理产业化的基础及发展所处阶段不同,各地政府对于产业化的理解和认识会有所区别,对于产业化发展的规划部署及政策需求也不尽相同,这也会影响各地制定和出台产业化政策的积极性和进程。
2、产业主体及市场发育欠缺
1) 产业分散、规模不足,企业改制滞后
全国537座处理厂分布于600多个城市,产业分散、规模不足,无论是企业还是行业整体都缺乏规模效应;信息封闭、管理落后、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行业协会,行业内本来就有限或薄弱的资金、人才、技术、设备、培训等资源不能实现有效的调配和流动。目前全国仍有大部分城市的处理单位没有实现完全的企业化运作,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效率低下的现象普遍;部分已转制的企业,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冗员过多效率低下造成成本增加,政府难以承担企业转制过程中由于人员安置等原因所引发的改革成本,企业化后必须计提折旧致使企业发展的压力加大等。我国城市处理产业缺乏有力的市场主体,企业主体经验和规模不足、产业集中度不高,缺乏竞争力。
2) 市场竞争不规范
城市处理产业化发展处于起步阶段,还未完全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正当的市场竞争和一些地区地方保护主义较严重。部分地方政府在投资多元化政策中,给予外资企业以“超国民”待遇,国内企业与国际企业不能公平竞争。
3) 产业链发育不健全,缺乏与相关行业的横向战略联盟
我国再生利用环节发展速度缓慢,发展规模较小,制约了资源化,影响了整个产业链的良性循环。同时,城市处理是个相对垄断且综合性的产业,其发展需要包括投资、设计、建设、运营、技术设备配套以及咨询、服务等在内的各产业单元的相互配合。研究国际著名水务集团的特点不难发现:国际水务投资都是以战略联盟形式组成的,是集合了投资、工程、运营、服务等领域国际巨头的优化战略组合体的联合扩张。而我国目前与处理行业相关的设计、咨询、技术设备制造等行业发展程度不一,缺乏横向的强强联合。
我国城市处理产业主体和市场之所以发育欠缺,主要是由于目前我国城市处理行业仍处于产业化发展的初级阶段,企业、政府都处于转型过程中,各项规章制度仍不完善,多年来事业化运作所留下的影响还未消除。产业主体仍处于企业化改制过程中,现有的处理企业多是从原来的事业单位转变而来的,缺乏独立运营的经验和市场运作理念,企业发展基础较差。政府处于转型初期,在角色定位及职能实施仍不到位,对企业行为还有一定程度的行政干预;政府对于产业规模、产业组织的发展方向认识不明确,大型城市尤其是特大型城市,在城市层面上进行以打破垄断为目标对处理行业的简单拆分,不利于本来就很弱小的企业主体的成长,破坏城市水业已经非常脆弱的产业组织结构;对于市场缺乏监督与管理,甚至出现不对等的差别待遇,影响了国内企业和市场的健康发展。另外,我国行业协会没有切实的发挥作用也是制约产业主体和市场发育的重要原因之一,城市处理行业至今没有专门的行业协会,政府、企业与公众间缺乏有效的桥梁。
3、收费制度实施不到位
由于《关于推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中规定:“已建有、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都要立即开征和垃圾处理费,其他城市应在2003年底以前开征”;且开征城市处理费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规定申请国债项目的先决条件之一,所以各地收费政策体系初步形成,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1)开征面小,收费率较低
截至2002年底,全国仍有50.8%的城市未开征处理费;除直辖市和西藏自治区外,收费面最低的是湖南省,仅为13.8%。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