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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讲解--第二篇第四章(3)(4)

2013-05-24 

  三、离婚

  (一)协议离婚制度

  《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二)诉讼离婚的条件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诉讼离婚的条件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称姘居,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过着隐蔽的同居生活,不以夫妻名义,也无永久共同生活目的的行为。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婚姻法》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三)对离婚的限制性规定

  (1)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四)离婚时的补偿制度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五)离婚时的过错赔偿制度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六)离婚时的财产处理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l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13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1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16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18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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