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诗词 字典 板报 句子 名言 友答 励志 学校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务员频道 > 基础指导 >

2013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讲解--第二篇第四章(3)(3)

2013-05-24 

  第六节 婚姻法

  一、结婚

  结婚,又称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一)结婚的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达到法定年龄。《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是重婚;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亦构成重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构成重婚。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姘居关系,不能认为是重婚。

  2.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婚姻法》第7条第一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①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②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3.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三)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1.重婚。《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婚姻当事人必须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二,导致婚姻无效的当事人所患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当是当事人结婚前患有的,而不是结婚后患上的;第三,婚后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四)可撤销的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我国《婚姻法》第ll条规定,“因受胁迫结婚的”为可撤销的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五)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

  根据《婚姻法》第l2条的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于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二、夫妻财产关系

  1.夫妻法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是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不明确时,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财产制采用的是共同财产制。共同财产制,是指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制。

  (1)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l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l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因此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应当不分份额地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ll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夫妻特有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l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在结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不能转化为夫妻 共同财产,即使在离婚时,也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 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根据 《婚姻法》第l7条第(4)项的规定,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为了尊重遗嘱人 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 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用,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归一方 个人所有。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l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2.夫妻约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根据《婚姻法》第l9条的规定,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需要符合下列要件:①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未婚同居、婚外同居者对财产关系的约定,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②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约定必须双方自愿。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必须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约定,对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④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以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约定的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如不得将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列入约定财产的范围.不得利用约定逃避对第三人的债务以及其他法定义务。

  关于约定的方式,《婚姻法》第l9条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约定的时间和范围。对约定的时间《婚姻法》未作限制。约定可以在婚前进行也可以在婚后进行。关于约定的范围,“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第三,约定的效力。约定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指夫妻之间)和对外效力(指对第三人)。

  (1)关于对内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按照约定享有财产所有权以及管理权等其他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关于对外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