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根据《合同法》第ll4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四)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
根据《担保法》第91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我国《合同法》第ll6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就是说,定金和违约金是不能同时并用,而只能选择其一适用。
十、双方违约和第三人的行为
双方违约,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其依据合同所应尽的义务。《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合同订立以后,当事人一方可能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十一、免责事由
免责,是指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和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而导致合同不履行,债务人将被免除履行义务而不承担违约责任。这些法定的免责条件和约定的免责事由被统称为免责事由。
合同法中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