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聘用单位的责任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聘用单位应当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立执业活动档案,并保证档案内容的真实性。”聘用单位应当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活动档案,不得弄虚作假,一旦弄虚作假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
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受下列权利:
1.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
2.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3.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4.参加继续教育。
5.使用本人的执业证。
6.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7.对侵犯本****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义务
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保证执业活动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2.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水准。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报告上署名。
4.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5.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
6.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
7.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执业。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