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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安全生产法《管理规定》重点知识讲义(7)

201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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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聘用单位的责任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聘用单位应当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立执业活动档案,并保证档案内容的真实性。”聘用单位应当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活动档案,不得弄虚作假,一旦弄虚作假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

  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受下列权利:

  1.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

  2.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3.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4.参加继续教育。

  5.使用本人的执业证。

  6.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7.对侵犯本****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义务

  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保证执业活动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2.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水准。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报告上署名。

  4.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5.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

  6.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

  7.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执业。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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