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初始注册的申请材料
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4.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不予注册的规定
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聘用单位申请注册的;
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
(四)初始注册的程序
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同意后,将申请人按《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报送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可以将本企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