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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学概论》复习笔记第五章宪法学(4)

2010-11-24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有别于普通法律。由于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必然要求宪法具有极大的权威和尊严,而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则是保障宪法权威和尊严的重要环节。

  (四)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经济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支付规定,我国公民享有以下社会经济权利:

  1.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同时规定劳动是公民的义务,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尽的光荣职责。

  2.劳动者的休息权。

  3.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4.物质帮助权。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取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五)文化教育的权利和自由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它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的劳动;给予鼓励和帮助。

  (六)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陷害。因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侵权而受到损失的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七)特定公民的权利

  1.保障妇女的权利.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2.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宪法还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3.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华侨是侨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归侨是已经回国的华侨,侨眷是华侨在我国内的家属。他们绝大多数热爱祖国,关心、支持祖国的建设与发展。因此,他们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保护。

  五、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我国宪法在规定公民享有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国家对公民最重要、最根本的要求。因为相对于国家来说,公民的基本义务就是国家的权力,国家有权要求其公民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如果个别公民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忠实地履行义务,国家和社会有权予以谴责、处分和制裁。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除了上述五项之外,宪法活动:我国公民有劳动的义务和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住父母的义务。

  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依存,不可分割的整体。公民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时也应当将二者统一起来。

  国家从各方面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公民的权利得到保护,才能具有社会主义积极性同样,公民自觉地履行了义务,也就保证了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为公民本身享受权利提供了更多的物质基础。由此可见,义务是实现权利的基础,权利是尾行义务的前提,应该将二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坚持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公民在享受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第四节 我国的国家机构

  一、我国的国家机构概述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

  国家机构是国家机关的总称,,是统治阶级为了行使国家权利,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体系。国家机构具有下列特点:(1)国家机构是国家的主要标志,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工具,没有国家机构,就不能体现国家的存在。(2)国家机构拥有特殊的强制力,它所作出的决定,全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执行,并依靠国家强制力,通过国家机构来实施。(3)国家机构是一个严密的组织体系,它根据宪法和分类的规定组成,有一整套组织和活动原则,国家机构之间的职权范围有严格的界定,并依照宪法和分类的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既有分工,又有密切联系,彼此协调活动,构成一个完整的系统。(4)国家机构的一切费用,都由国库开支,即由社会负担。(5)国家机构是一个历史范畴,与国家相始终,即随着国家的出现而出现,也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体系

  我国国家机构的体系主要包括:

  1.国家权力机关。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2.国家主席,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3.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4.国家军事领导机关,即中央军事委员会。

  5.国家审判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6.国家检查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三)我国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国家机构组织活动的根本原则。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历史和现实反复证明,坚持党的领导是我们国家各方面工作能够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根据1999年宪法修正案关于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定,既要肯定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在治国中的领导地位,又要坚持“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

  2.民主集中制原则

  《宪法》第3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党的政治原则和组织原则在国家制度上的体现。就民主而言,要求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国家活动;就集中而言,就是要按多数人的意见,形成统一意志,保证广大人民利益的实现。

  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我国国家机构中的具体表现是:国家权力机关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服从中央,下级服从上级,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特别是要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首创精神。这样,就解决了两个关系,即人民群众与国家机关的关系,国家权力机关与地方机关的关系,既发扬了民主,又保证了国家机构的统一。

  3.法制原则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我国国家机构是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建立起来的。他们的组织和活动必须执行宪法和法律,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必须依法办事,依法治国,必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权威。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宪法和法律,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要承担法律责任。

  4.精简和效率的原则

  宪法规定,我国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原则,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这就要求国家机关要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府体制改革,精简机构,提高工作效率。精简机构、提高效率是我国政府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要求。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组成、任期和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它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决定国家生活中的一切重大问题。它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位,其它国家机关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2)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和修改其他基本法律;(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4)行使最高监督权;(5)决定国家生活中的各项重大问题,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期计划、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的预决算;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6)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性质、地位、组成、任期和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且报告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这些人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以集中力量搞好常委会工作,充分发挥最高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同人大每届任期相同。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1)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2)制定、修改和解释法律。(3)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4)对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任免。(5)对国家重大问题和外事工作的决定权。(6)对其他国家机构的监督权。(7)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根据宪法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如干专门委员会,包括常设性和临时性两种。常设性委员会的任务是研究、审议和拟定议案。临时性委员会应及时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并于特定工作完成后而撤销。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受人民的委托,由人民派遣到最高国家权利机关的使者,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1)出席全国人大会议权。(2)提出议案权。(3)人身特别保护权。(4)提出质询权。(5)言论和表决免责权。(6)视察工作和执行公务补助权。(7)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范畴。国家主席不是握有一定国家权力的个人,而是一种国家机关。国家主席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的权力。国家主席对外代表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任期为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主席的职权是:(1)公布法律,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2)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3)授予国家的勋章称号。(4)外交权。

  四、国务院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期限为五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通过决定,然后由国家主席任命。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的职权是:(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2)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3)对各部委及地方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4)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5)领导和管理国家经济、文教、民政、公安、外事、国防和民族等各方面的行政工作。(6)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7)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8)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9)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中央军事委员会

  军队是国家机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它领导和指挥全国武装力量。从国家机构体系看,它由最高权力机关产生并向它负责。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并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每届任期5年;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并受选民监督,每届任期3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2.决定重大的地方性国家事务。3.选举和罢免本级国家机关的负责人。4.监督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5.制定地方性法规。

  县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它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它也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权有:(1)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制定行政规章。(2)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3)改变或者撤销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议、指示和命令。(4)依法任免和奖惩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5)执行经济计划和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文化建设和民政、公安的工作。(6)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公民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民主和其他权利。(7)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8)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尊重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发展其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事业。(9)保障妇女同男子有平等的政治和劳动权利,同工同酬和其他权利。(10)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机关是指行使自治权的地方国家机关。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们是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

  民族自治机关的特征包括:(1)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要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2)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3)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4)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尽量配备实行区民族自治的公民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职权具有双重属性,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下列自治权:

  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管理地方财政。

  3.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4.自主安排和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顿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5.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安定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秩序,打击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保障当地的经济文化建设,捍卫祖国边疆。

  6.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八、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和组织系统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审判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分类审理和裁判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权力,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有独占性、全权性和依法性的特征。

  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包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组成。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报告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

  (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应遵循的原则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2.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3.实行回避制度。

  4.实行公开审判制度。

  5.各民族公民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九、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组织系统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国家检察机关。它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二)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工作原则

  1.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1)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政令统一的实施的重大犯罪案,行使检察权。(2)侦察权。(3)侦察监督权。(4)支持公诉和审判监督权。(5)执行监督。

  2.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

  (1)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保障个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3)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4)进行检察工作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群众路线,注意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5)进行检察工作过程中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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