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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宪法是法律的一种。第二,宪法不同于普通法律。宪法是国家颁布的法律中的一种,它和普通法律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但是,宪法和普通法律又有所不同,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指宪法在法律方面的特有属性,也就是它同普通法律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宪法的内容有别于普通法律。宪法所规定的是一个国家带有根本性的问题,也就是说规定了国家的社会性质,政权的组织形式、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体系及组织活动原则等等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制度。其它普通法律所涉及的内容仅是国家和社会中某一特定方面的问题。
2.宪法的效力有别于普通法律。每部普通法,都有法律效力,而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一般的法律。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
(2)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精神相违背。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有别于普通法律。由于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必然要求宪法具有极大的权威和尊严,而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则是保障宪法权威和尊严的重要环节。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实际就是阶级力量对比,宪法和一切法律,都表现为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具体表现在:
1.宪法是在阶级斗争中取得的胜利果实,是取得胜利的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反映。
2.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实际对比关系发生变化,引起宪法内容也随之发生变化。
二、宪法的分类
(一)宪法的分类
宪法形式上的分类,是以宪法表面特征为标准,主要有下列几种分类方法:
1.以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形式为标准,将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如美国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如英国宪法)。
2.以宪法总体的不同为标准,将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如《日本帝国宪法》)、协定宪法(如法国1830年宪法)和民定宪法。现代国家的宪法多为民定宪法。
3.以宪法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为标准,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如法国宪法)和柔性宪法(如英国宪法)。
宪法实质上的分类,是以国家类型、国家的阶级属性为标准,分为资产阶级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二)社会主义宪法与资本主义宪法的根本区别
1.建立的经济基础不同。
2.反映的阶级意志和利益不同。
3.对民主自由权利的规定不同。
4.在民族关系的规定上不同。
三、我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宪法一词由来已久,在我国古代典籍中“宪”与“法”字同义,如《国语•晋语》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但它是指普通法律,而且多含有刑法的意思。
在西方, “宪法”这个词是由于拉丁语Constitutio发展而来的,愿意是组织、结构、规定的意思。古代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皇帝的种种建制和皇帝所颁布的“绍令”“谕旨”之类的文件,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
然而,这些都与近代宪法的含义完全不同。
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即作为规定社会基本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基本国策、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根本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
资产阶级革命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取代封建主义生产方式,自由竞争与平等交换的经济经求必然反映到资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来。同时,在资本主义革命过程中,形成的资产阶级民主观念、立宪主义思想、分权原则等,也为资本主义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资产阶级在掌握国家政权后,出于巩固资产阶级政治统治的需要,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于是就产生了宪法。在宪法中,就如何组织政府,如何限制权力专横、如何保障公民权利等等根本问题都做出了规定。
宪法的产生在人类发展史上是一种进步,也是一种必然。
英国宪法是资产阶级最早的宪法。
世界上最早出现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是1918年的苏俄宪法,即《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它是在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上通过的。
(二)我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旧中国的宪政运动和制宪概况
从清朝末年到新中国成立前,不同的政府和政治势力颁布了十几部有代表性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清朝、北洋军阀和蒋介石国民党制定的伪宪法。
第二类,以孙中山为代表的民族资产阶级于1912年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第三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制定并颁布的人民宪法。
2.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发展概况
新中国成立以来,根据形势的发展和以后各阶级的历史发展特点,我国先后颁布了一部纲领,四部宪法。这就是建国初期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这些宪法的颁布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所走过的道路,记录了我国制定宪法工作的基本经验教训。
《共同纲领》。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北京第一次召开,它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制定了在建国初期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共同纲领》作为临时宪法,在建国初期的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得到有力的贯彻实施,在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完成民主革命的历史遗留任务,恢复和发展了长期被破坏的国民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发展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创造了良好的前提条件,为1954年制定宪法打下了基础。
1954年宪法是一部很好的宪法。
1975年宪法是一部存在严重缺陷和错误的宪法。
1978年宪法对1975年宪法进行了修改与部分否定,但不能适应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需要。
我国现行的宪法(1982年宪法)是在1978年12月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的背景下通过的。这部宪法确认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即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原则;规定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充实了精神文明建设条款;赋予公民广泛真实的权利自由与必要的义务等。
现行宪法公布实施后,由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取得了巨大成就,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出现了宪法的一些规定与社会生活的变化存在着明显的不适应的情况。因此,对现行宪法中的个别条文进行修改也就势在必行。
1988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曾先后四次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的序言和部分条文进行了局部的修改和补充。
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七届第一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通过了2条宪法修正案。
199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八届第一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通过了9条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通过了6条宪法修正案。
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通过了14条宪法修正案。
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的四次修订,如实地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现实状况,体现了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对宪政制度提出的新要求,总结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经验,从而不仅巩固了我国改革和发展的成果,而且从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为今后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宪法依据,因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我国现行宪法的主要内容
(1)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总的指导思想。
(2)在强调以经济建设为工作中心的同时,高度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把物质文明建设同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
(3)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把社会主义民主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结合起来,使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化、制度化。
(4)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主团结,发展统一战线,坚持独立自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