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等规定而形成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我国领域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由少数民族公民管理本民族、本地区事务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各民族特点和善提出的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它充分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的精神,促进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也维护了国家的团结与统一。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都要接受上一级和中央的统一领导,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单一制条件下的自治,自治地方与国家的关系是统一和自治的关系。
2.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为基础,凡是聚居的少数民族都要权实行区域自治,也只有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才能实行区域自治。
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自治权。
(四)我国的行政区域
1.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行政区域又称行政区划,是指在一国领土内所划分的各级行政单位所管辖的区域。我国对行政区域的划分,是以促进各民族的团结和发展,便利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和适应经济发展为原则,有利于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同时又照顾到自然条件和历史状况。
我国的行政区域基本上划分为三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也有的地方划分为四级。
2.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部分。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特别行政区相对于一般行政区而言具有以下特点:
(1)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2)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五、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一)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和经济成分
经济制度又称社会经济基础,是指以生产资料为基础的各种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它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也是保障工人阶级实现对国家的领导和加强工农联盟的基础。坚持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的一条根本原则。
1.国有制经济
国有经济即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生产资料归社会的全体人民所公有,由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它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它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产品的一种公有制经济。它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和城市集体经济组织两种类型。宪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3.劳动者个体经济等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补充
宪法也对其他经济成分即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商投资企业经济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经济成分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补充。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宪法对这些经济成份的规定,是以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
(1)劳动者个体经济。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城乡个体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一定的生产资料和产品,以自己从事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形式,经营的方式有作坊、店铺、摊挡、货担等,经营的规模除个人或全家经营外,还可以雇请一二个帮手或者带三五名学徒。经营的原则是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自食其力,不剥削他人。它包括城乡的个体工业、手工业、商业、服务业、运输业等方面。宪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同时又规定:“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2)私营经济。私营经济就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生产资料私有、使用雇佣劳动、具有一定规模的一种经济形式。它是我国近十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而出现的一种经济形式。它是在个体工商业发展基础上形成的,其中大多数是由经营规模圈套、投资雇工较多的“个体大户”衍化而成的。这种经济形式,其本质特征而言,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经济。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私营经济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私营经济有区别。在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它只处于从属地位,明显地与公有制经济相联系,并受到公有制经济的影响和制约。这种经济特点是经营自主、利益直接,决策和经营方式灵活,应变力强,因而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和竞争力。它的存在和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调动社会上一部分有技术专长、有经营能力和一定资金的人积极性,把闲置、分散的生产要素组合起来,形成生产力增加社会财富,扩大积累和就业,活跃市场,满足社会生活各方面的需要,补充公有制的不足。私营经济具有背信弃义的自发性,也会产生一些消极的作用。因此宪法一方面规定“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另一方面又规定,“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3)中外合资、合作经济和外资经济。中外全资经济是指由我方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客商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着注册酱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一种经济形式;中外合作经济则是指由我方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商合作,由我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劳务、厂房和其他设施,由外商提供资金技术、设备和原材料,合作兴办企业,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收益分配根据协议由合同圆心规定的一种经济形式。在这三种经济形式中,前两者属于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经济,后者则是背信弃义性质的经济。
宪法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二)我国的分配制度
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决定着分配方式。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所有制形式,决定了我国实行以按劳分配的为主体,其它分配形式为补充,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分配制度。
按劳分配实行多劳多得,奖勤罚懒,能激励劳动者勤奋劳动,提高工作效率。现在,除了按劳分配这一主要方式和个体劳动所得以外,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就会出现凭债券取得利息;随着股份制经济的产生,就会出现股份分红;企业经营者收入中还包括部分风险补偿;私营企业雇佣一定数量的劳动力,会给企业主带来部分非劳动收入等等。这些收入,只要合法,就受国家保护。我国的政策是,既要使善于经营的企业和诚实劳动的个人先富起来,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要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同时,国家对个人的高收入,则以法律规定的调节税形式予以约;对以非法手段采取暴利的,则依法予以制裁。
(三)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财产
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按照所有权来分类,可以分为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按照宪法关于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我国公民的合法财产权,是指公民个人通过自己的劳动和其他方式依法获得并占有一定财产的权利。不可生活资料所有权和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宪法还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述
(一)公民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公民,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个人。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一个人具有了某个国家的国籍,他就通常被认为是该国的公民,就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我国宪法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在我国,公民和人民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两者的区别是:(1)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其内容和含义由法律规定,它是依法确定的,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称。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其范围是从政治上严格划分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在我国现阶段,人民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2)范围不同。公民的范围比人民更为广泛。即凡是人民都是公民,但公民除包括人民外,也包括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人。人民是公民中的绝大多数,极少数公民不属于人民而属于敌人,不享有公民的某些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3)地位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并履行全部的公民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公民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4)含义不同。公民一词表达的是个体的概念,通常在涉及个人的法律地位时使用;人民一词所表达的是群体的概念,涉及国家主权或者说明国家权力总体归属时,经常使用人民的概念。
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反映在法律上,就是公民依照法律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宪法是用来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法律,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其中的核心内容之一。
公民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民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由于公民的权利是由体现国家意志的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因此,它对国家和公民都具有约束力。国家在公民的权利遭受阻挠或侵犯时,有责任以强制手段保护和帮助公民实现其权利。
公民的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当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国家要求公民必须为某种行为或禁止为某种行为。如果公民不履行这种责任,国家就要强制其履行,情节严重的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如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国家公民的法律义务,凡属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秘密,任何公民都不得泄露。我国刑法规定,对泄露、盗窃或出卖国家秘密的人,要依法给以惩处。义务不能放弃,是每个公民必须履行的责任。
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享有和履行的最主要的权利和义务。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公民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同时也是构成普通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和原则。如我国宪法规定了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法根据宪法这一原则规定,进一步具体规定: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各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工作、生产、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都有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等等。可见,普通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一般权利和义务,都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化。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公民权利的广泛性。第一,享受权利的主体非常广泛。第二,享受权利的范围非常广泛。
2. 公民权利的真实性。我国宪法不仅赋予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而且保障这些权利和自由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具有现实性。主要表现在有关公民的权利的各项规定切实可行。同时,国家还制定法律对公民权利和自由加以保护,不使其受到侵犯和损害。
3.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主要表现是:第一、任何公民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一律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二、国家机关对所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都平等地予以保护。第三、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对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
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不存在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的公民,也不存在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的公民。任何公民不能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也不能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同一主体既享有权利又履行义务,二者是统一的。第二、权利和义务之间具有互相作用、不可分离的联系。第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互相促进,相辅相成。
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反映了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一致性,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所决定的。
(三)正确行使公民权利,忠实履行公民义务
第一、任何权利和自由都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
第二、任何权利和自由都是受限制的,而非不受任何限制的。
第三、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管理国家,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主要有: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选举组成国家权利机关的代表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被选举为组成国家权利机关的代表的权利。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削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的各种问题,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发表意见和具体表达意愿的自由。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党和国家十分重视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为公民实现议论自由提供了必要的社会条件。但言论自由应在法律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任何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进行煽动分裂国家、侮辱诽谤他人人格尊等违法犯罪活动。
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有更深更广的影响。是指公民通过出版物的形式发表意见和见解,表达意愿的自由。建国后,我国相继颁布了《管理书刊出版业、印刷业、发行业督行条例》、《期刊登记督行办法》、《著作权法》等法规,从法律上、制度上为公民享受出版自由提供了保障。不过出版自由也有限制。如不得诽谤他人、抵毁他人,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有淫秽的内容。
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国家均又制定有关法律、办法等予以保障和管理。
(二)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在人身自主、居住行动、人身保护和人格尊严诸方面的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我国公民人身自由包括: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招待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搜查贫民的身体。”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公民的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独立资格,应当受到尊重。法律上的人格权主要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身体健康权和自由权等权利。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住宅不受侵犯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是:(1)任何公民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2)任何公民有过去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而现在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仰宗教的自由而现在不信仰宗教的自由;(3)信仰宗教的公民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按宗教信仰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也有不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宪法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限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政党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