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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学概论》复习笔记第五章宪法学(2)

2010-11-24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有别于普通法律。由于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必然要求宪法具有极大的权威和尊严,而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则是保障宪法权威和尊严的重要环节。

  四、监督宪法的实施

  (一)监督宪法实施的概念

  监督宪法的实施,或称保障宪法的实施,是指为保护宪法实施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和制度。监督宪法的实施意义重大。它是衡量一国的民主与法制是否健全的重要标志。

  (二)监督宪法实施的内容

  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内容和范围包括三方面:

  1.审查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违背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2.审查国家机关以及各级党、团体、企业事业等社会组织及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法性。

  3.监督并制裁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

  (三)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

  世界各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有三种类型:

  1.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

  2.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3.特设专门机关的监督

  第二节 我国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

  一、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概述

  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首先要确认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为实现其政治统治所需要的国家制度,这是任何一种类型宪法都具有的重要内容。所谓国家制度,是指确立一国阶级统治关系的基本制度,包括用宪法、法律确认和规定的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两个方面的制度。国家性质,又称政权性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国家形式主要是统治阶级所采取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和国家的经济制度。在国家制度中,国家的阶级本质(政权的阶级属性)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它直接决定着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的形式,决定着国家发展的总方向。我国的基本制度,主要指我国的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组织结构以及经济制度。经济制度是基础,并决定社会制定的性质。国家制度对经济制度能够发生反作用。

  二、我国的国家性质

  (一)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性质,主要是指国家的阶级性质,通常称为“国体”。所谓国体,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它表明一个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一个国家,对哪些阶级实行民主和对哪些阶级实行专政。我国的国家性质在我国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表明了我们国家的阶级本质是人民民主专政,反映了我国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

  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经过长期的革命斗争而实现的一个创造,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革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

  1.工人阶级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

  宪法序言中明确规定:“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之所以由工人阶级领导,是由工人阶级的阶级本质与其所担负的历史使命决定的。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是通过自己的政党——中国共产党来实现的。

  2.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

  历史充分证明,工农联盟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基本力量,无论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还是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3.知识分子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依靠力量。

  知识分子是我国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同个人农民一样,是建设社会主义的依靠力量。宪法序言中指出,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个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4.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和专政的有机结合

  人民民主专政确切明白地表述了它所包含的全部内容,——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两个方面。

  从民主的角度看,人民民主就是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所谓人民,一般是指以其存在和活动推动历史向前发展的那些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在中国现阶段,人民的范围比任何时候更广泛。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在我国享有广泛的民主。

  从对敌专政来看,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对象只是极少数敌视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危害社会治安及其他犯罪分子。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是具有我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的提法更能够准确地表明我国的阶级状况和政权的广泛基础,明确地表示出我国国家政权的民主性质。

  (二)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

  在我国不同的历史时期,统一战线的性质是变化发展的,曾出现过民族革命统一战线、工农民主统一战线、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人民民主统一战线。这些统一战线是根据不同的历史条件和中国革命的历史任务而组织的,都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从1979年起,中国进入了以实现四个现代化为中心任务的新的历史时期,统一战线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爱国统一战线也就成为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统一战线的名称。

  现阶段,我国爱国统一路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广泛的联盟。它包括两个范围的联盟:一是由内地范围内全体劳动者、爱国者组成的,以社会主义为基础的政治联盟。这个联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另一个是广泛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同胞,以拥护祖国统一为政治基础的联盟。这个联盟只要是赞成祖国统一,即使是不赞成社会主义的人也是爱国统一战线团结的对象。

  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政协。

  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是: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维护世界和平贡献力量。

  中国共产党根据“长期共存、荣辱与共的方针”,处理同各民主党派的关系,国家生活中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定期或不定期的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同期、协商,这以形成制度;吸收民主党派的成员在各级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各民主党派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参加议政,对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重大问题积极建议,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献计献策,做出贡献。

  三、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的政治制度,通常称为政体,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一定的形式组织政权机关来实现国家管理的制度。

  实行什么样的政权组织形式是由这个国家的阶级本质所决定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表明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其基本内容包括:(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人民经过民主选举产生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3)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4)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和监督

  2.保证了国家权力的统一行使。

  3.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它直接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历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构成都充分反映了社会各阶级、各阶层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特别体现了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地位,它标志着我国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经确立,便成为其它各项制度,如司法、财政、文教等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拥有立法权,它不仅可以建立立法制度本身,还可以通过立法活动建立其它各种制度。

  (二)我国的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选举国家代表机关或者公职人员所应遵循的各项制度的总称。选举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通常由宪法和选举法加以规定。我国的第一部选举法是1953年颁布的。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

  1.选举权的普遍性。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成年公民普遍地享有选举权。

  2.选举权的平等性。选举权的平等性表现为每一个选民在同一次选举时只有一个选举权,而且所有选票的效力完全相等。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直接选举是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间接选举是指选民选出代表再由这些代表投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这两种办法在我国同时被采用。

  4.无记名投票。又称秘密投票,是公开投票的对称,是指在选票上不记载投票人的姓名,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填写选票,并亲自投入票箱。

  5.选民对代表实行监督和罢免。选民对代表实行监督和罢免体现为选民对代表的监督权和罢免权是选举权不可分割的部分。我国选举法不仅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先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和原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而且还具体规定了罢免的程序。

  6.选举权的保障。我国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保证了选举权利的实现。

  四、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概说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调整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形式。具体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什么原则,采取何种形式来划分国家行政单位,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

  现代世界各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基本上是两种,即单一制和联邦制。

  单一制国家是指若干不享行政区域单位或者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单一制国家全国只有一部宪法,一个中央政府,一个最高立法机关,一套完整的司法系统。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均受中央的统一领导。联邦制国家是指由两个以上的成员国组成的统一国家。

  (二)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我国宪法序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同时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些规定表明,我国是多民族的国家,又是统一的国家,国家结构是单一制的形式。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是由我国各民族的共同利益和民族关系的历史和现状决定的。具体来说有以下原因:

  1.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结果。

  2.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是由我国民族状况决定的。

  3.社会主义建设的共同目标要求我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4.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也是巩固国防的需要。

  以上说明,建立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体现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符合我国实际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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