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委托合同
(一)委托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委托合同的概念
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受的一种协议。
2.委托合同的特征
(1)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民法通则》从狭义上规定了代理制度,即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如果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则不是代理。我国《合同法》规定了间接代理制度,所谓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而法律后果间接归属于本人。并且具体规定在间接代理中,被代理人享有介入权,第三人享有选择权。
所谓介入权,是在代理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被代理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代理人有义务对被代理人披露第三人,被代理人因此处在代理人的地位,直接对第三人行使权利的能力。被代理人介入的结果是使隐名代理转化为显名代理。《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即介入权),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所谓选择权,是在代理人因被代理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代理人有义务对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第三人可以选择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主张权利的能力。《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择的相对人”第3款规定:“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 《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受托人只能在委托人的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
(3)委托合同既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4)委托合同以当事人双方的相互信任为基础。
一般情况下受托人不能转委托,否则受托人应对再代理人的行为向被代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征得委托人同意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了委托人利益的转委托,受托人仅仅就第三人的选任或者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5)委托合同为双务、诺成性合同。
(二)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1.受托人的义务
(1)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及时报告委托人
(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3)报告义务。
(4)财产转交义务。
谨慎注意义务和赔偿责任。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费用的义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2)支付报酬的义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忖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赔偿义务。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考点提示:委托合同中手托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时的处理规则;转委托。
十、行纪合同
(一)行纪合同的概念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行纪人的权利义务
1 .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① 报酬请求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② 介入权。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③ 留置权。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 ① 依照指示完成受托事务的义务;
第一,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第二,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第三,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② 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
●③ 损害赔偿的义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考点提示:行纪与委托的区别;行纪人的介入权;行纪人依照指示完成受托事务的义务以及损害赔偿的义务。
十一、居间合同
(一)居间合同的概念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居间人的主要义务
① 提供约定服务的义务;
② 忠实报告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③ 费用负担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2.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① 支付报酬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② 偿付必要费用的义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考点提示:居间合同中报酬及费用的支付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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