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融资租赁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出卖人的义务
① 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② 瑕疵担保责任。
2.出租人的义务
① 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
② 向出卖人支付价金的义务;
③协助承租人向出卖人进行索赔的义务。
3.承租人的义务
① 妥善保管、使用及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② 支付租金的义务;
③ 租期届满后返还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三)租赁物的归属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考点提示: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
五、承揽合同
(一)承揽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承揽合同的概念
承揽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承揽人用自己的技术、设备、劳力,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定做人,定做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协议。
2.承揽合同的特征
(1)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
(2)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独立完成工作成果;
(3)承揽活动中的意外风险责任由承揽人自己承担。
(二)承揽人与定作人的主要义务
1.承揽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
①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③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3)对定做人提供的原材料及时验收、不可更换的义务。
(4)接受定做人必要的检查和监督。
(5)对定做人委托的事务进行保密。
(6)及时通知的义务。
2.定作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的义务。
(2)及时接受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
(3)支付报酬。
(4)协助义务。
(三)定作人的随时解除权以及留置权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合同是有偿合同,在定做人未支付报酬前,承揽人有权将承揽物予以留置。
考点提示:承揽人亲自完成工作的任务;定作人的随时解除权。
六、保管合同
(一)保管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保管合同的概念
保管合同亦称寄存合同,它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寄存人将财物交付保管人保管,期限届满后由保管人将寄存物返还寄存人的协议。
2.保管合同的特征
(1)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2)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
(3)保管合同既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双方对保管行为是否有偿没有明确约定的,推定为无偿保管。
(二)保管人与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1.保管人的义务
? (1)妥善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
① 有偿保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 无偿保管: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
(3)亲自履行保管义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合同终止时返还保管物及孳息的义务。
2.寄存人的义务
(1)按期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告知义务。
① 寄存入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② 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③ 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④ 寄存贵重物品的声明义务:寄存人寄存重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封存。寄存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考点提示:保管合同的性质;保管人的损害赔偿义务。
七、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及分类
1.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借款合同依据贷款人的不同可以区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两者的区别是:
① 前者为有偿合同,后者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② 前者为要式合同,后者为不要式合同了;
③ 前者为诺成合同,后者为实践性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二)利息的支付方式
①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②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加以确定;
③ 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三)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权利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四)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考点提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的区别。
八、运输合同
(一)运输合同的概念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二)客运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①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路线将旅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
③ 按照约定的运输工具进行运输的义务。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④ 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旅客的义务;
● ⑤安全运送义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此处的旅客包括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⑥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2.旅客的主要义务
① 支付票款的义务;
② 持有效客票承运的义务;
③ 限量携带行李,超过限量应办理托运手续的义务;
④ 不得携带违禁品的义务。
(三)货运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① 安全运送的义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 单式联运承运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③ 多式联运承运人之间的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2.托运人的主要义务
① 准确表明收货人和告知货物运输必要情况的义务;
② 办理审批、检验手续的义务;
③ 妥善包装的义务;
④ 托运危险物品时的警示义务;
⑤ 按约定支付费用的义务。
3.收货人的主要义务
① 及时提货的义务;
② 按照约定支付费用的义务;
③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的义务。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考点提示:客运合同与货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