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撤诉和缺席判决
考点精解一:撤诉
1、撤诉的条件
(1)必须是原告或者上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类似于原告的地位,也可以申请撤诉;
(2)撤诉必须在人民法院受理之后,判决作出之前;
(3)撤诉必须自愿、合法;
(4)人民法院可以允许撤诉,也可以不允许撤诉。
2、按撤诉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意见》的有关规定,诉讼进行过程中共有以下几种情形要按撤诉处理:
(1)原告或上诉人没有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法院批准,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
(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依法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3、二审中的撤回起诉
根据《民诉意见》第191条,当事人可以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考点精解二:缺席判决
1、原告不出庭或者中途退庭,被告反诉的,对于该反诉,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注意:这里的被告属于非必须出庭的被告,如果是必须出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可以拘传。
3、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予准许,后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满,如果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以缺席判决;
6、在借贷案件中,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审理后可以缺席判决。
第三节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考点精解一: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考点精解二:诉讼中止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7、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考点精解三:诉讼终结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四节 判决、裁定与决定
考点精解一:民事判决
1、先行判决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注意:在仲裁中,仲裁庭也可以就一部分事情清楚的,先行裁决。
2、民事判决的效力
法院的生效判决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既判力、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还具有执行力。
(1)判决的约束力。表现为: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必须遵守和履行;人民法院不得随意变更判决的内容;任何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有责任尊重和维护法院的判决。
(2)判决的既判力。表现为:判决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问题,不得再行争议;当事人不得对判决认定的事实再行起诉或上诉,人民法院非经法定和程序,也不得改变判决。
(3)判决的执行力。表现为: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如果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
考点精解二:民事裁定和民事决定
1、民事裁定
(1)民事裁定的范围。
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的适用范围为:不予受理的;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中止或终结诉讼的;补正判决中的笔误的;中止或终结执行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民事判决与民事裁定的区别。
民事判决与民事裁定的核心区别,在于所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民事判决所解决的是民事诉讼中的实体性问题,而民事裁定解决程序问题。
2、民事决定
(1)民事决定的范围。
民事决定主要适用于:对当事人申请回避问题的处理;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处理;对当事人申请顺延诉讼期间的处理;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案件的处理;对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处理。
注意:民事决定适用的事项具有两个特点:1)被判定的事项具有急需解决的紧急性;2)被判定的事项一般不属于诉讼程序本身的问题,但与诉讼程序有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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