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期间、送达、强制措施、诉讼费用
第一节 期间、送达
考点精解一:期间
1、期间的计算
(1)期间以时、日、月、年为计算单位。
(2)期间以时、日为计算单位,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3)期间以月、年为计算单位,期间届满日为开始日的对应日,没有对应日的,以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天为期间届满日。
(4)期间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节假日是指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如元旦、国庆节、五一劳动节及星期日等。
(5)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内。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无论法院收到诉讼文书是在原定的期间内还是超过了原定的期间届满日,均不算过期,该诉讼文书的交付日期,以该文书交邮时邮局在该文书邮件所盖的邮戳上日期为准。
注意:除了在途期间,还有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人民法院处理管辖权异议的期间都不计算在审限内。
2、期间的耽误及顺延
期间的耽误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内,没有完成的应完成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耽误了期间,意味着丧失了进行有关行为的资格,既使其进行了有关的行为,也不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期间的耽误,有的是出于不可抗力或非当事人主观方面的过失等原因,在此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申请延展有关期间。
期间顺延的条件:(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2)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3)由当事人提出申请顺延期限;(4)由人民法院决定。
考点精解二:送达
注意:送达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文书,如答辩状、授权委托书等行为,则不能视作送达。
1、送达有六种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2、需注意以下几点:
(1)直接送达包括:1)直接交给受送达人;2)对他的成年家属、代收人送达;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诉讼代理人送达。
(2)适用留置送达的,应当将诉讼文书放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而不得放在非住所的其他地方。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3)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代收人签收。
(4)邮寄送达时,如果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转交送达只能适用于受送达人是军人、被监禁人或者被劳动教养人。
(6)委托送达是指委托其他法院进行的送达。
(7)公告送达的期限为60天。
第二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考点精解一: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没有特殊要求。任何人,不管是当事人、证人等其他参与人,还是与案件没有任何关系的人,只要实施妨害诉讼的行为,都可以成为妨害诉讼行为的主体。
2、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一定具有主观的故意。即希望或放任妨害民事诉讼结果的发生。如果非故意,即使其行为妨害了诉讼秩序,也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3、行为人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4、行为人实施的主观故意行为必须造成妨害诉讼的实际后果,否则不能作为妨害诉讼的行为对待。
5、一般而言,妨害诉讼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民事诉讼尚未开始,或者已经执行结束,则行为人的行为不能视为妨害诉讼的行为。但在诉讼外实施的行为,符合一定情形的,也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即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处理。因妨害行为给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
考点精解二:强制措施的适用
1、拘传的适用。
(1)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必须到庭的被告包括: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被告;2)不到庭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被告;3)如果被告是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也可以适用拘传。
(2)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
注意:1)必须用传票,电话通知、带口信不行;2)两次。
(3)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4)适用拘传必须经院长批准,签发拘传票。
2、训诫和责令退出法庭的适用。训诫和责令退出法庭是针对轻微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人所适用的强制措施,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直接作出口头决定,即可采取。
3、罚款的适用。
(1)罚款的数额:对个人的罚款,为10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为1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
(2)采取罚款措施由院长批准,制作罚款决定书。
被罚款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拘留的适用。
(1)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2)适用拘留措施由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制作拘留决定书。被拘留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注意:可以先行拘留。《民诉意见》第116条规定,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
(3)对一个行为人的一个具体妨害行为,罚款和拘留措施只能适用一次,不得连续适用。但是,可以并列适用罚款和拘留措施。
第十一章 普通程序
第一节 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
考点精解一:起诉与受理
1、起诉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属于受诉法院管辖。原告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并且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否则法院无权对案件进行审理。
起诉的方式,以书面起诉为原则,以口头起诉为例外。
2、受理
(1)人民法院认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2)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如果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注意: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的区别在于是否在受理之前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
考点精解二:特殊情况的处理
1、不属于法院民事主管范围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2、关于仲裁问题
(1)根据《民诉意见》第145条,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阶段发现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而告知当事人提请仲裁。
(2)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或者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
(3)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告如果主张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仍然应当继续审理。
注意:只有被告在首次开庭前内享有法院主管的异议权,原告没有。
3、关于管辖权问题
(1)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注意:法院受理之后,如果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驳回起诉,这里驳回起诉不包括法院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仅仅是因为没有管辖权的,是移送管辖。
4、有关“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指判决的既判力问题。基于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得再受理。
(1)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
(2)当事人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当事人还可以起诉。
(3)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或者驳回起诉的案件,在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仍然可以起诉。
(4)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应当作为新案处理。
5、其他特殊情形
(1)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注意: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注意:1)这里有四个要件缺一不可:①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②没有新情况、新理由;③原告;④6个月内。
2)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予受理。
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的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3)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注意: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以及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根据《民诉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属于程序性处理,适用的是裁定,当事人一般还可以再起诉;驳回诉讼请求属于实体处理,适用的是判决,当事人受一事不再理的拘束。不予受理的裁定由立案庭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以及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均由审判庭作出。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人民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要求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考点精解三:审理前程序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原告口头起诉的案件,也应当在立案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告知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2、审理案件的合议庭组成后,法院应当在3日内把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
3、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4、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前3日发布公告,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群众旁听,记者采访、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