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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文艺定位(1)

2007-11-15 
    作为对现实需求的理论回应,“建设和谐文化”被定位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这就需要深入研究“和谐文化”的学理问题与实践问题。我认为,所谓“和谐文化”应该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它所表达的和谐内容,即和谐理念、和谐精神、和谐思维方式等,另一方面,则是它的和谐功能。 
  由于文艺从属于文化这个大概念,而且从概念的外延来说,文艺的比重甚大――审美文化是所有文化中影响范围最大的文化种类,其直观的形象特征可以超越政治、种族、宗教的范围设定,因此,研究“和谐文化”问题不可绕开文艺的和谐性,这就发生了文艺在和谐文化建设中的定位问题,这一定位,至少有两个维度:其一,审美创造活动对人的和谐能力的提升;其二,审美成果产生和谐功能的特定形式。
  审美创造活动可以提升社会的和谐功能。按照马克思的理论,审美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这个对象化的成果是一个可以直观人的本质力量的作品,表现为不同的艺术种类和艺术作品。这样,审美创造者面临了“杂多的本质力量”与同样“杂多的对象”之关系问题。所谓杂多的本质力量,也就是马克思说的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即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包括“视觉、听觉、嗅觉、味觉、触觉、思维、直观、情感、愿望、活动、爱――总之,他的个体的一切器官”;而所谓杂多的对象,那就是指将要成为审美创造品的一切因素;自然界这个大千世界,社会历史这个复杂的时空结构,当然还有作为对象的人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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