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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文艺定位(2)

2007-11-15 

  毫无疑问,一个作品之所以最后成功了,就在于审美主体在两个杂多之间实现了一种平衡,也就是达到了和谐。这一点,古希腊毕达哥拉斯派早有认识,他们以音乐为例,提出:音乐是对立因素的和谐的统一,是把杂多导致统一,把不协调导致协调。而从哲学上说,这就是和谐起于差异的对立,因为“和谐是杂多的统一,不协调因素的协调”。的确,音乐创造的过程就是一个把本来杂多呈现的因素重新整合,使排列有序,不同的因素不仅不互相冲突,而且产生错落有致的美感,即和谐之实现。赫拉克利特说得更为清楚,他说:“互相排斥的东西结合在一起,不同的音调造成最美的和谐,一切都是斗争所产生的。”“……自然是由联合对立物造成最初的和谐,而不是由联合同类的东西。艺术也是这样造成和谐的,显然是由于模仿自然。绘画在画面上混合着白色和黑色、黄色和红色的部分,从而造成与原物相似的形象。音乐混合不同音调的高音和低音、长音和短音,从而造成一个和谐的曲调。书法混合元音和辅音,从而构成整个这种艺术。……对立造成和谐,如弓与六弦琴;看不见的和谐比看得见的和谐更好。”这就是说,经历史积淀而成的审美活动实际上提升了人的和谐能力,也就意味着审美创造活动本身具有一种和谐功能,可以对社会和谐发挥促进作用。
  关于审美成果产生和谐功能的特定方式,这里又有两个因素,一是非冲突的接受方式,即在审美快感中自觉接受,本身就是一个和谐的过程;一是以和谐的内容去陶冶人的和谐心境。所谓非冲突的方式,或者说审美快感中的自觉接受方式,那就是指审美的接受是建立在接受主体和对象之间的和谐关系上的,不存在任何强制性的冲突方式。梁启超在论及小说对读者的影响时,以“熏、浸、刺、提”四种力概括之,如“人之读一小说也,不知不觉之间,而眼识为之迷漾,而脑筋为之摇扬,而神经为之营注”。而政治与宗教的接受方式,往往有可能是一种冲突的方式,如果将其转为审美的方式,则可能形成和谐关系。事实上,当我们在艺术史上看到以审美去传达政治观念或宗教观念时,便意味着和谐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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