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乡(镇)建设用地审批内容及基本程序
1.乡镇企业用地的管理
包括乡(镇)、村(或村民小组)两级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农民集资联办的企业、农民个体企业以及农民集体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联办的企业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农民集体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审查后,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管理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包括:乡村行政办公、文化科学、医疗卫生、教育设施、生产服务和公用事业、乡村道路、水利设施、防洪设施等。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使用其他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给予补偿或调换土地。使用农民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给予安置。涉及到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给予补偿。
3.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管理
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因住房买卖、出租而使宅基地达不到标准,或没有宅基地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造住房,由村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经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再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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