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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土地估价师考试基础:中国城市土地产权制度的历史沿革(4)

2011-06-09 
城市土地产权主体不够明确、土地产权界定不够清晰、土地产权缺乏有效保障和城市土地产权流转不够规范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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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土地产权制度的历史沿革

 1.接管和没收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国民党政府及反革命分子等占有的城市土地,无偿地把它们变为国有土地。

 2.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私营房地产公司和房地产业主拥有的城市地产,用赎买的办法将它们转变为国有财产。

 3.1955年前后,为适应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各大城市相继取消城市土地使用税(费)。初步形成以“三无”即无偿、无限期、无流动为主要特征的城市土地产权制度安排。

 4.1982年通过法律程序,将城市其余尚未国有化的土地变为国家所有。

 5.改革开放后,城市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
 

1982年,深圳特区开始按城市土地的不同等级向城市土地使用者有所差别地收取土地使用费;


 1987年9月9日,深圳市政府以协议的方式将面积为5321.8平方米的住宅用地按每平方米200元、使用期50年,有偿出让给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深圳工贸中心。


 1987年12月29日,广东省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特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和有偿转让制度,市政府统一垄断经营、统一有偿出让特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1988年4月12日,第7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6.现状


我国城市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制,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唯一主体是国家,由国务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所有权;


城市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有偿、有限期使用与流转相结合;


城市土地产权主体不够明确、土地产权界定不够清晰、土地产权缺乏有效保障和城市土地产权流转不够规范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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