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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之土地管理资料精选(二)(2)

2013-03-29 

  (五)耕地占补平衡

  1.耕地占补平衡的含义

  耕地占补平衡,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耕地。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

  2.耕地占补平衡有关制度的内容

  (1)耕地占补平衡有关制度的基本要求

  ①任何建设占用耕地都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

  ②开垦耕地的责任者是占用耕地的单位

  ③开垦耕地的资金必须落实;

  ④开垦耕地的地块应当落实;

  ⑤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出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履行造地义务。

  (2)省级人民政府在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的职责

  ①制定耕地开垦计划;

  ②对建设单位和县、市人民政府开垦耕地进行监督;

  ③组织开垦耕地。

  (3)补充耕地方案的编制与审核

  ①补充耕地方案编制的主体

  一般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直辖市或省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城市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由直辖是或省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②补充耕地方案的内容

  建设用地名称、被占用耕地面积、补充耕地负责单位、补充耕地实施单位、已经完成补充耕地情况、拟完成补充耕地为之、数量,补划基本农田地块的位置、面积情况等内容,并以表格的形式填写。

  ③补充耕地方案审核的内容

  ·补充耕地责任单位、实施单位是否落实;

  ·补充耕地地块位置、面积是否确定;

  ·补充耕地的方式方法是否得当;

  ·补充耕地的保证措施是否得力;

  ·若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则须审查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是否已落实,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3.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数量按等级折算的内容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的努力下,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成绩显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实现了总体平衡。但在一些地方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还存在“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的现象,质量问题一直是耕地占补平衡中的薄弱环节。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是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解决当前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建设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确保补充耕地与被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必要手段;是贯彻落实中发[2005]1号文件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履行国土资源部门职责、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重要措施。

  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是按照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降低的原则,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和方法,将补充耕地数量、质量与被占用耕地等级挂钩并进行折算,实现耕地占补数量和质量平衡。根据我国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受后备耕地资源不足的制约,不宜倡导用直接增加补充耕地数量抵顶质量;为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不减少,在现阶段不允许以补充高质量耕地为由减少补充耕地数量。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应立足于“占一补一”,提高补充耕地等级;受自然条件等因素影响,补充耕地等级无法达到被占用耕地等级的,须按等级折算增加补充耕地面积。

  (六)土地整理

  1.土地整理概念

  土地整理系指合理组织土地利用的调整与治理。通过对土地利用环境条件的改善和生态景观建设,消除土地利用中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制约或限制作用的因素,促进土地利用的有序化和集约化。

  2.土地整理的类别

  (1)农地整理 有综合整理和专项整理两种基本形式。

  (2)市地整理

  3.我国现阶段土地整理的主要内容

  (1)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平整土地,归并零散地块,修筑梯田,整治养殖水面,规整农村居民点用地;

  (2)建设道路、机井、沟渠、护坡、防护林等农田和农业配套工程;

  (3)治理沙地化、盐碱地、污染土地,改良土壤,恢复植被;

  (4)界定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等。

  4.我国土地整理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七)土地复垦

  1.土地复垦概念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其恢复后的土地,要因地制宜,可作为农、林、牧业用地,也可用作工矿用地,有的还可以作为建房、游览、娱乐用地,但应优先用于农用地。

  2.土地复垦的对象包括:

  (1)开采矿产资源、挖沙、取土等对地表造成直接破坏的土地;

  (2)地下开采引起的地表下沉的土地;

  (3)工矿企业的排土场、尾矿场、电厂储灰场、钢厂灰渣场、城市垃圾场等;

  (4)废弃的水利工程、废弃的公路、铁路、路基和其他废弃建筑物等压占的土地;

  (5)工业污染等造成的废弃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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