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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床执业医师专项练习题一(5)

2013-01-27 

  第21题

  试题答案:E

  考点:

  ☆☆☆☆☆考点5:枕先露的分娩机制;

  分娩机制是指胎儿先露部随骨盆各平面的不同形态,被动进行一连串适应性转动,以其最小径线通过产道的全过程。临床上以枕左前位最多见,故以枕左前位的分娩机制为例。

  1.衔接

  胎头双顶径进入骨盆入口平面,胎头颅骨最低点接近或达到坐骨棘水平,称为衔接。胎头以半俯屈状态以枕额径进入骨盆入口,由于枕额径大于骨盆入口前后径,胎头矢状缝坐落在骨盆入口右斜径上,胎头枕骨在骨盆左前方。经产妇多在分娩开始后胎头衔接,部分初产妇在预产期前1~2周内胎头衔接。

  2.下降

  是胎儿娩出的首要条件,胎头沿骨盆轴前进的动作称为下降。下降动作贯穿于分娩全过程。促使胎头下降的因素有:(1)宫缩时通过羊水传导,压力经胎轴传至胎头;(2)宫缩时宫底直接压迫胎臀;(3)胎体伸直伸长;(4)腹肌收缩使腹压增加。

  3.俯屈

  当胎头以枕额径进入骨盆腔降至骨盆底时,原处于半俯屈的胎头枕部遇肛提肌阻力,借杠杆作用进一步俯屈,使下颌接近胸部,变胎头衔接时的枕额周径为枕下前囟周径,以适应产道,有利于胎头继续下降。

  4,内旋转

  胎头围绕骨盆纵轴旋转,使其矢状缝与中骨盆及骨盆出口前后径相一致的动作称为内旋转。胎头于第一产程末完成内旋转动作。

  5.仰伸

  当完全俯屈的胎头下降达阴道外口时,宫缩和腹压继续迫使胎头下降,而肛提肌收缩力又将胎头向前推进。两者的共同作用使胎头沿骨盆轴下段向下前的方向转向前,胎头枕骨下部达耻骨联合下缘时,以耻骨弓为支点,使胎头逐渐仰伸,胎头的顶、额、鼻、口、颏由会阴前缘相继娩出。当胎头仰伸时,胎儿双肩径沿左斜径进入骨盆入口。

  6.复位及外旋转

  胎头娩出后,为使胎头与胎肩恢复正常关系,胎头枕部向左旋转45度称为复位。胎肩在盆腔入口继续下降,前(右)肩向前向中线旋转45度时,胎儿双肩径转成骨盆出口前后径相一致的方向,胎头枕部需在外继续向左旋转45度以保持胎头与胎肩的垂直关系,称为外旋转。

  7.胎肩及胎儿娩出

  胎头完成外旋转后,胎儿前(右)肩在耻骨弓下先娩出,随即后(左)肩从会阴前缘娩出。胎儿双肩娩出后,胎体及胎儿下肢随之取侧位顺利娩出。至此,胎儿娩出过程全部完成。

  第22题

  试题答案:B

  考点:

  ☆☆☆考点10:淋病的特点及感染途径;

  1.特点

  淋病是世界上,也是我国发病率最高的性传播疾病。它由淋球菌引起。该菌属革兰阴性双球菌,存在于中性粒细胞内,呈肾形成对排列。其特点是侵袭粘膜,以生殖泌尿系统粘膜的柱状上皮与移行上皮为主。皮肤为鳞状上皮,对淋菌有一定抵抗力。淋菌喜潮湿,怕干燥,离体后在完全干燥情况下1~2小时死亡,在微湿衣裤、毛巾、被褥中可生存10~17小时,在厕所坐板可存活18小时。一般消毒剂或肥皂均能将其迅速灭活。

  2.感染途径

  (1)性接触感染:为主要传染方式,成人淋病99%~100%为性传播。

  (2)间接接触感染:主要发生于幼女接触污染的衣物、便桶等。

  (3)产道感染:分娩时胎儿经过软产道时被感染。

  第23题

  试题答案:D

  考点:

  ☆☆☆☆☆考点12:人工流产;

  人工流产术是指妊娠14周以内,因疾病、防止先天性畸形儿出生、遗传病及非法妊娠等原因而采用人工终止妊娠的手术。人工流产术按照受孕时间的长短,可分为负压吸引术(孕6~10周)和钳刮术(孕11~14周)。

  1.负压吸引术

  (1)适应证:妊娠6~10周内要求终止妊娠而无禁忌证者,患有心脏病、心力衰竭史、慢性肾炎等疾病不宜继续妊娠者。

  (2)禁忌证:生殖道炎症,盆腔炎,各种急性病或急性传染病,心力衰竭、高血压伴有自觉症状,结核病急性期,高热,严重贫血等,手术当日两次体温在37.5℃以上者。

  2.钳刮术

  钳刮术指用机械方法或药物扩张宫颈,钳取胎儿及胎盘的手术,适用于终止11~14周妊娠,因胎儿较大,容易造成并发症如出血多、宫颈裂伤、子宫穿孔、流产不全等,应当尽量避免大月份钳刮术。

  3.并发症

  (1)人工流产综合反应:在术中或术毕时,部分病人出现心动过缓、心律不齐、血压下降、面色苍白、头昏、胸闷、大汗淋漓,严重者甚至出现昏厥、抽搐等迷走神经虚脱的症状。大多数停止手术后逐渐恢复。预防及处理的方法:术时操作要轻柔,负压要适当、扩张宫颈时,不宜过快或用力过猛。阿托品0.5~1mg术前静脉注射,有一定效果,不宜作为常规注射。

  (2)吸宫不全:指人工流产术后部分胎盘残留,也可能有部分胎儿残留。术后阴道流血超过10日,血量过多,或流血停止后又有多量流血,应考虑为吸宫不全,B型超声检查有助于诊断。若无明显感染征象,应尽早行刮宫术,刮出物送病理检查,术后用抗生素预防感染,若同时伴有感染,应在控制感染后行刮宫术。

  (3)生殖系统感染:可发生急性子宫内膜炎,偶有急性输卵管炎、盆腔炎等,术后应预防感染,应用抗生素,可口服或静脉给药。

  (4)子宫穿孔:是手术流产严重的并发症之一。可由各种手术器械引起,当器械进入官腔探不到宫底部时,提示子宫穿孔。如为吸管或胎盘钳穿孔,有时可将腹腔内组织吸出或钳出。妊娠物已清除,穿孔小,无明显并发症,应当立即停止手术,并给予注射子宫收缩剂,为防止感染,应使用抗生素,住院严密观察。确诊宫内有妊娠残留物,应纠正子宫位置后,由有经验医生避开穿孔部位,或在腹腔镜帮助下完成手术,也可应用宫缩剂后,改在10日内再行钳刮术。如穿孔裂孔较大,为吸管、刮匙、胎盘钳所造成,难以排除内脏损伤,应剖腹探查,根据损伤情况做相应的处理。

  (5)宫腔粘连:发生粘连部位主要在子宫颈管,单纯子宫腔粘连少见,且多为不完全粘连。官腔粘连阻断经血排出可造成闭经和周期性腹痛。处理:用探针或小号扩张器慢慢扩张宫颈内口,做扇形钝性分离粘连,使经血排出,腹痛迅速缓解。子宫腔粘连分离术后,官腔可置IUD,也可加用性激素人工周期疗法2~3个月,使子宫内膜逐渐恢复。

  (6)漏吸:术时未吸出胚胎及胎盘绒毛,应复查子宫位置、大小及形状,并重新探查宫腔,及时发现问题而解决,吸出组织送病理检查,排除宫外孕可能。确属漏吸,应再次行负压吸引术。

  (7)术中出血:妊娠月份较大时,因子宫较大,常常子宫收缩欠佳,出血量多。可在扩张宫颈后,宫颈注射缩宫素,并尽快钳取或吸取胎盘及胎体,吸管过细或胶管过软时应及时更换。

  (8)羊水栓塞:偶可发生在人工流产钳刮术,宫颈损伤、胎盘剥离使血窦开放,为羊水进入创造了条件,此时应用缩宫素更可促使羊水栓塞的发生。妊娠早、中期时羊水含细胞等有形物较少,即使并发羊水栓塞,其症状及严重性不如晚期妊娠发病凶猛。

  第24题

  试题答案:B

  考点:

  ☆☆☆☆☆考点20:新生儿溶血病的治疗;

  1.产前治疗

  (1)血浆去除法:抽出孕妇血,去除血浆后,其他成分再输回,以去除Rh血型抗体。

  (2)宫内输血:有胎儿水肿或胎儿Hb<80g/L,而肺未成熟不宜提前分娩者。

  (3)预防用药:孕妇在预产期前1~2周口服苯巴比妥以诱导肝酶产生,减轻新生儿黄疸。

  (4)提前分娩:羊水中胆红素浓度明显增高而L/S提示肺成熟者,可提前分娩。

  2.新生儿治疗

  原则是把三关:第1关(生后1天内),立即用压缩红细胞换血以改善胎儿水肿,禁用清蛋白,以免增加血容量、加重心衰;第2关(2~7天),降低胆红素防止胆红素脑病;第3关(2周~2月),纠正贫血。

  (1)降低血清胆红素

  ①光照疗法:采用光照使血清胆红素减少,防止胆红素脑病,但光疗不能阻止溶血进展,故不能替代换血治疗。一般用波长420~470nm的蓝色荧光灯最有效,也可用普通日光灯及绿光,但疗效较差。光亮度以160~320W为宜,双面光疗效优于单面光,灯管与患儿距离约20~25 cm。光疗中应使用不透光黑布保护患儿双眼以免操作视网膜。光疗可有发热、不显性失水增加、短暂腹泻与皮疹、血钙降低、核黄素分解增加等不严重副作用。

  ②换血疗法:

  指征:出生时有胎儿水肿、明显贫血(脐带血Hb<120g/L);血清胆红素在足月儿>342μmol/L(20mg/dl),早产儿体重1500g者> 256μmol/L(15mg/dl),体重1200g者>205μmol/L(20mg/dl)可考虑换血;凡有早期核黄疸表现者;

  血源选择:Rh 溶血病应采用Rh 血型与其母亲相同、ABO血型与患儿相同(或抗A、抗B效价不同的O型)的供血者;ABO溶血病可用O型红细胞加AB型血浆或用抗A、抗B效价不同的O型血;

  换血量:为150~180ml/kg(约为患儿全血量的2倍),常用导管插入脐静脉换血,每次出入量相等,即抽出10~20ml,输入10~20ml。

  (2)增加胆红素与清蛋白的联结

  ①输血浆或清蛋白,可减少核黄疸的发生,换血前2~4h使用可增加胆红素的换出量;

  ②纠正酸中毒;③防止低血糖、低体温、禁用磺胺类药物。

  (3)其他处理:及时纠正缺氧、感染,避免快速输入高渗性药物,以免血脑屏障暂时开放,使已与清蛋白联结的胆红素也可进入脑组织。

  第25题

  试题答案:E

  考点:

  ☆☆☆☆☆考点7:肾病综合征及分型;

  1.小儿肾病综合征是由于多种原因引起肾小球基底膜通透性增加,导致血蛋白从尿中丢失,引起一系列病理生理改变的临床综合征。

  临床特点:

  (1)大量蛋白尿;尿蛋白排泄大于50mg/(kg•d);

  (2)低蛋白血症;血浆白蛋白小于30g/L;

  (3)高脂血症;

  (4)明显水肿。以大量蛋白尿及低蛋白血症为诊断的必备条件。

  2.分型

  (1)临床分型:我国儿科将原发性肾病综合征分为单纯性和肾炎性肾病两型,临床上根据血尿、高血压、氮质血症、低补体血症来鉴别:

  ①尿检查红细胞超过10个/高倍视野(指两周三次尿沉渣检查);

  ②反复出现高血压;

  ③持续性氮质血症,排除血容量不足所致;

  ④血总补体或C3反复降低。凡肾病综合征表现并具有以上四项之一项或多项者诊断为肾炎性肾病,不具备以上条件者为单纯性肾病。

  (2)病理分型:原发性肾病综合征的主要病理改变在肾小球,大致有5种病理类型:①微小病变型;②局灶性节段性肾小球硬化;③膜性增生性肾炎;④单纯系膜增生;⑤增生性肾小球肾炎;⑥局灶性球性硬化;⑦膜性肾病。

  (3)按糖皮质激素疗效分型:①激素敏感型肾病:泼尼松正规治疗≤8周尿蛋白转阴;②激素耐药型肾病:泼尼松正规治疗8周后尿蛋白仍阳性者;③激素依赖型肾病:对激素敏感,但减量或停药1个月内复发,重复2次以上者;④肾病复发和频复发:复发(包括反复)是指尿蛋白由阴转阳>2周。频复发是指肾病病程中复发或反复≥2次,或1年内≥3次。

  第26题

  试题答案:C

  考点:

  ☆☆☆☆☆考点5:营养性缺铁性贫血的病因;

  缺铁性贫血是由于体内铁缺乏导致的血红蛋白合成减少而引起的一种小细胞低色素性贫血。婴幼儿发病率高,为小儿贫血中最常见者。小儿缺铁的常见原因包括:

  1.先天储铁不足

  母乳中铁的吸收率高达50%,胎儿期最后3个月从母体获得的铁最多,每日约4mg,足够足月儿生后4~5月之需。如因早产、双胎、胎儿失血和母患严重缺铁性贫血等均可使胎儿储铁减少。

  2.铁摄入量不足

  为导致缺铁性贫血的主要原因。人乳、牛乳、谷物中含铁量均低。

  3.生长育快

  婴儿期生长发育较快,3~5个月时和1岁时体重分别为初生时的2倍和3倍;早产儿体重增加更快,随体重增加血容量也增加较快,如不添加含铁丰富的食物,婴儿尤其是早产儿很易缺铁。

  4.铁吸收障碍

  食物搭配不合理可影响铁的吸收,慢性腹泻增加铁的排泄。

  5.铁的丢失过多

  正常婴儿每天排出铁相对比成人多,以不经加热处理的鲜牛奶喂养的婴儿可能因对蛋白过敏而发生小量肠出血,每天失血约0.7 ml。每失血1ml损失铁0.5mg,长期小量失血可致缺铁。此外,肠息肉,美克尔憩室、膈疝、钩虫病等所致失血也是导致缺铁的常见病因。

  第27题

  试题答案:B

  考点:

  ☆☆考点8:正态分布的概念和特征;

  1.正态分布的概念

  由上表所绘制的直方图如下图:

  由上图可看出,高峰位于中部,左右两侧大致对称。若逐渐增多观察例数,组段不断分细,直方图顶端的连线就会逐渐形成一条高峰位于中央(均数所在处)、两侧逐渐降低且左右对称、不与横轴相交的光滑曲线。

  2.正态分布的特征

  (1)正态分布曲线为以均数为中心,左右完全对称的钟型曲线,在横轴均数上方所在处曲线为最高点。

  (2)正态分布有两个参数,即均数μ与标准差σ。μ是位置参数,当σ固定不变时,μ越大,曲线沿横轴越向右移动;μ越小,曲线沿横轴越向左移动。σ是变异度参数,当μ固定不变时,σ越大,曲线越平阔;σ越小,曲线越尖峭。因而知道μ,σ后,曲线就固定下来了。

  (3)为了应用方便,常将正态分布进行变量的数据变换。设μ=(X-μ)/σ,使原来的正态分布变换成为μ=0,σ=1的标准正态分布,亦称μ分布。μ被称为标准正态变量或标准正态离差。

  (4)正态曲线在±1σ,标准正态分布在±1处各有一个拐点。

  (5)正态分布的面积分布有一定的规律性。

  第28题

  试题答案:D

  考点:

  ☆☆☆考点10:均数的抽样误差;

  在抽样研究中,从同一总体中随机抽取若干含量相等的样本,样本均数与总体均数之间或样本均数之间的差异,被称为均数的抽样误差。由于个体差异是客观存在的,故抽样误差是不可避免的。抽样误差的大小用样本均数的标准差 来衡量。

  样本均数的标准差(亦称标准误)是说明均数抽样误差大小的指标。 大,抽样误差大;反之, 小,抽样误差小。由上式可知, 的大小与σ成正比,与样本含量n的平方根成反比。由于实际工作中σ往往是未知的,可用样本标准差s作为σ的估计值,计算标准误的估计值 。

  第29题

  试题答案:A

  考点:

  ☆☆☆☆考点1:医学伦理学的学科性质;

  研究医学道德的科学就称为医学伦理学,它是医学与伦理学相交叉的学科,是认识、解决医疗卫生实践和医学科学发展中人们之间、医学与社会之间伦理道德关系的科学。

  医学伦理学具有以下3个显著的特征:

  1.实践性医学伦理学是与医学实践密切相关的学科。医学伦理学的理论、规范来源于实践,是对医学实践中的道德关系、道德意识、道德行为的概括和说明,是在长期的医疗活动中形成、发展的,而来源于医学实践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又对医学活动起着重大指导作用。医学实践既是医学伦理学的基础、动力,又是医学伦理学的目的和检验医学伦理学理论正确性的惟一标准。

  2.继承性弘扬伦理道德是医学进步的基本条件和重要标志,是贯穿医学发展史的一条主线。“救死扶伤”、“为医者仁”等伦理道德原则为医学工作者自觉地继承、恪守,在医学事业的发展中不断发扬光大。

  不同发展阶段的医学伦理学体系之间存在着继承和发展的关系:即每一阶段的医学伦理学都是对前一阶段医学伦理思想的扬弃,都是在原来医学伦理思想的基础上,结合本时代医学实践的特点发展而来的,也就是说每一阶段的医学伦理学既包括在此以前的医学伦理思想,也包括其所处时代的医学伦理要求。

  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内容相当广泛,不仅包括医学伦理学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规范的范畴;还包括医学道德教育、修养和评价体系;随着医学技术和生命科学的发展,生命伦理学也成为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内容。医学高新技术诸如生殖技术、基因研究、器官移植、生命支持和急救技术、死亡控制等在临床医学中广泛应用后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使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内容更加广泛和深该。

  3.时代性医学道德伴随着医学发展和社会进步而不断发展。医学的发展,不仅表现为诊治疾病手段的进步,而且表现为医学道德的进步。与新的预防、诊断、治疗方法相对应的伦理原则的制定是医学道德进步的重要标志。任何时代的医学道德都与特定的社会背景相联系,都为解决该时代的具体问题而存在。在古代,为妇女堕胎被认为是违反道德的,在当代,为维护社会和妇女自身的利益开展的计划生育手术则是道德之举。医德原则、医德规范、医德评价、医德教育都是时代的产物,都不能脱离时代。反映社会对医学的需求、为医学的发展导向、为符合道德的医学行为辩护是医学伦理学的任务。

  第30题

  试题答案:B

  试题解析:

  对疑似病人,确认前在指定场所必须是单独隔离治疗。

  考点:

  第二单元 疾病控制与公共卫生监督管理法规 ☆☆☆☆☆考点4: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三条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四条 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四十六条 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第四十七条 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第四十八条 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的其他与传染病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可以进入传染病疫点、疫区进行调查、采集样本、技术分析和检验。

  第四十九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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