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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犯罪的分类(2)

2012-12-21 

  二、法定分类

  1.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重点」

  2.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

  3.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1)身份犯:是特殊身份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真正身份犯,贪污罪;不真正身份犯,非法拘禁罪。

  (2)非身份犯:不以特殊身份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故意杀人罪

  注意:不真正身份犯,是旨刑法将特殊身份作为刑罚加重或者减轻事由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诬告陷害罪、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

  4.亲告罪与非亲告罪「重点」

  (1)亲告罪。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①侮辱罪(246条,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②诽谤罪(246条,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③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57条,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④虐待罪(260条,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⑤侵占罪(第270条)。

  注意:不等同于自诉案件。

  (2)非亲告罪。(不允许和解)

  刑法规定亲告罪的原因:这种犯罪比较轻微;这种犯罪往往发生在亲属、邻居、同事之间;这种犯罪涉及被害人的名誉,任意提起诉讼可能损害被害人的名誉。

  5.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重点」

  (1)基本犯: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

  (2)加重犯: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准规定了加重情节与较重法定刑的犯罪。可分为结果加重犯与其他情节加重犯。注意: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必须以刑法的规定为准。

  (3)减轻犯: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准规定了减轻情节与较轻法定刑的犯罪。如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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