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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假释制度(1)

2013-01-25 
假释制度

  一、假释的条件

  1、前提条件: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原判为死缓,后减为无期、有期徒刑的,也可适用假释。

  2、执行刑期的条件:有期徒刑的,执行1/2以上;无期徒刑的,执行10年以上;死缓减为无期、有期的,必须执行14年(包括死缓2年)以上。

  注意:减刑的最低执行期没有变通情形,但假释存在:如果有国家需要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3、实质条件:适用假释不致再危害社会

  4、消极条件:对累犯以及有一罪被判处10年以上的暴力性犯罪,不得假释。

  注意:

  (1)原判10年以上的暴力性犯罪,即使假释后其刑期低于10年,也不得假释。

  (2)累犯、被判处10年以上的暴力性犯罪指的是根据97年刑法被判处的犯罪。

  (3)行为人犯数罪,只要其中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均不得适用假释。

  二、假释的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销

  1、原判为有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剩余刑期;原判为无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的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2、被假释的犯罪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注意:同管制犯、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相比较,区别在于:管制犯多了一个义务,即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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