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诗词 字典 板报 句子 名言 友答 励志 学校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考试 > 辅导备考 >

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解读指导:渎职罪(1)

2012-10-24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渎职罪

  一、重点罪名

  1.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对渎职罪的主体作了扩大:(1)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注意这是两种主观心态不同的犯罪。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本章的渎职罪都可以分为这两类。

  ◆第397条与本章其他各条是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的关系。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适用其他罪名,在无特别规定时,分别适用这两个罪名。

  3. 第399条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前罪仅限于刑事案件,后罪仅限于民事、行政案件。《修正案(四)》为本罪增加了一款,罪名为执行判决、裁定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执行判决、裁定罪。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意:本规定仅对本条适用,不可推而广之。除第399条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而又渎职的,均以受贿罪和该罪数罪并罚。

  4.第400条第1款私放在押人员罪: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5.第400条第2款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过失。犯罪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