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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新刑诉法解读指导:送达的方式和程序(1)

2012-09-25 
送达的方式和程序

  1、直接送达

  收件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送达的,视为直接送达。公检法机关送达诉讼文书,一般应以直接送达为原则。对传票、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具有较为重要的法律后果的诉讼文件,通常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

  2、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对调解书就不适用留置送达,因为调解必须自愿,而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书说明当事人“不自愿”。

  3、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只适用以下三种情况:

  (1)收件人是军人的,应当通过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

  (2)收件人正在服刑的,应当通过所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转交。

  (3)收件人正在劳动教养的,应当通过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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