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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解读指导:法律认识错误(1)

2012-10-08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原则上不排除故意罪责,但可以酌情减轻罪责

  试题02,甲男明知乙女只有13周岁,误以为法律并不禁止征得幼女同意后的性交行为,于是在征得乙女的同意后与乙女发生了性交。甲的行为属于?B. 法律认识错误,构成强奸罪。

  类似如买卖黄金蟒。祖传虎皮。不知其犯法。非法买卖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野生)

  2.如果达到了“不可能”知道自己行为犯法的程度,可阻却故意。

  (08试题)甲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不知道某种行为是否违法,于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咨询,法院正式书面答复该行为合法。于是,甲实施该行为,但该行为实际上违反刑法。关于本案,正确的说法:B.甲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

  3.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的区分:

  意义:前者可影响故意,后者在不可避免时才影响责任。

  法律认识错误:自己行为的法律评价的误会,(1)禁止(允许)错误,是否被法律禁止或允许的误解;(2)因法律要件的误解(而导致对是否犯法的误解)。对毁损、盗窃、诈骗法律概念误解。共同占有物是否盗窃对象?情节严重。

  例:甲将他人笼中鸟放出,自以为不是“毁坏财物”。(法律要件“毁坏”的误解)

  例:乙误以为与丙共同占有的钢琴不是“他人的财物”而出卖的。

  事实认识错误:(1)自然事实错误,把人误认为熊枪杀(2)社会意义错误,淫秽误认,“他人的车”错当成“自己的车”。他人占有物错当成遗失物(脱离占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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