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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税考试税法二考点梳理——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2)

2012-09-11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

  1.准予在所得税前列支的其他项目及列支标准

  (1)借款利息。

  (2)财产保险、运输保险。

  (3)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以据实扣除。修理费用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应分期扣除。

  (4)缴纳的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摊位费按实际发生额扣除。其他规费,扣除项目和标准由省一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5)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金:(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6)研究开发的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超出上述标准和范围的,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

  (7)净损失。

  (8)汇兑损益。

  (9)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10)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据实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必要费用,从2011年9月1日起扣除标准为3500元/月。

  (11)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1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

  (13)业务招待费支出。

  (14)公益捐赠: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据实扣除。

  (15)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16)经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17)低值易耗品支出原则上一次摊销,但一次性购入价值较大应分期摊销。

  2.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的项目

  (1)资本性支出;

  (2)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

  (3)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4)各种赞助支出;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7)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8)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支出;

  (9)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3.费用减除标准: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月(从2011年9月1日起为3500/月)。

  (二)资产的税务处理

  需要关注的几点:(建议和企业所得税对比记忆)

  1.个体工商业户的固定资产是指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器具等。

  2.预计净残值5% .

  3.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最短年限分别为:房屋、建筑物为20年;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须报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4.递延资产:5年。

  (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过渡性计算问题(新)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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