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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税考试税法二考点梳理——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1)

2012-09-01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

  一、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注意:企业所得税中的企业二字≠企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取得收入的组织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按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不同,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依据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

  (一)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二)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征税对象: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一)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

  (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概念:

  (一)机构、场所: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6.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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