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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1)

2012-09-10 
国务院:教师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

  今日是中国第28个教师节,国家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实施也已届两年。在这个教师来临之际,国务院出台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系列意见,使得教师待遇保障、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师德等话题再引关注。

  待遇保障 保证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工资

  教师待遇一直以来是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话题。“国将兴,必贵师而重傅;国将衰,必贱师而轻傅”,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引用荀子的名言,来强调尊师重教。

  提高教师待遇,让教师安心从教,并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一环。对于教师工资,中国近年来提出要保证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工资,并多次出台文件,强调这一政策。

  2008年年底,国务院通过了《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

  2010年出台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同时,落实教师绩效工资。《纲要》强调,要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2012年教师节来临前夕,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再次强调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保障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除了工资保障之外,这份文件还提出一系列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和待遇的措施,包括完善教师人事争议处理途径;推进教师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按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支持加快建设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管理相关制度,依法保障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在各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等。

  新华社的报道说, 中国一系列落实保障教师待遇的改革创新之举,正在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试点扩大到31个省区市近百个地级市;绩效工资覆盖在职人员1051万人,382万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中央财政投入56亿元实施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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